法律分析:收容教养不是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制度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由政府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让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制度自确立以来,对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少年,预防少年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对少年犯罪人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项制度。收容教养决定是刑事执法行为。收容教养是刑法规定的对特殊年龄段的犯罪行为人的一种特殊的处理措施,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收容教养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对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因为年龄原因不予刑事处罚,而给予收容教养的行为,应当属于刑事执法行为。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活动,应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而不应当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则认为,收容教养决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收容教养的决定是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做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收容教养案件作为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收容教养制度自确立以来,对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少年,预防少年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有关收容教养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收容教养的性质、期限、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执行机关等重大问题都没有做明确、具体的规定,严重影响收容教养工作的正常开展。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两部法律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收容教养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不是处罚,是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查询百度百科显示,收容教育制度是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收容教育所并不是凭空建立的,它是借鉴建国初期的妓女收容教养院的成功经验而创办的。解放初期建立的收容教养院成功地改造了大批妓女,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改造模式,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新时期的收容教育制度是建国后收容教养院的延续和发展,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革新。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所是1984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为适应禁娼工作的需要率先创办的。
收容教养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至3年。
收容教养与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并列,因此有近似的地方而又有所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收容教养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劳动教养的依据是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收容教育是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2、教养对象不同。收容教养的对象为16周岁以下的人,劳动教养对象则为16周岁以上的人,收容教育对象为14周岁以上的人;
3、教养方式不同。对收容教养人员,重在教育、挽救,对劳动教养人员则实行强制劳动改造,对收容教育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
扩展资料:
收容教育的方式:
中国收容教养的方式十分单一,只有一种方式,即剥夺人身自由,区别仅在于期限的长短。本来,收容教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要通过收容这一方式,教育犯罪少年,使其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这一目的只有通过有效的教育来实现。
可以说,收容教养的核心在“教”,教育工作应当是收容教养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它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收容教养制度目的的实现。
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9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护其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护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法》第32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机会。”被收容教养人员不应当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