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轻伤鉴定标准是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构成轻伤的标准如下: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累计20厘米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平方厘米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一、轻伤二级鉴定标准如下: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厘米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平方厘米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平方厘米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
1、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公安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轻微伤鉴定标准主要从四肢损伤、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头颈部损伤、其他损伤等方面进行鉴定,详细如下
1.四肢损伤:手、足骨骨折。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以上;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阴囊、阴茎挫伤。会阴部软组织挫伤。女性乳房浅表损伤。外伤后血尿。脊柱韧带损伤。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_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_以上,躯干皮下血肿。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头颈部损伤: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_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_以上。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头皮创。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
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_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4.其他损伤:烫伤达真皮层。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_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_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_。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_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_以上;深二度烧伤。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
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颅脑、脊髓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面部、耳廓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听器听力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视器视力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颈部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5.6胸部损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伤。
5.7腹部
a)外伤性血尿。
5.8盆部及会阴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脊柱四肢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5.10手
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体表
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其他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
c)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
d)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
轻微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进行分级。伤害分轻微伤,轻伤,重伤,致死四个等级的。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
一、鉴定轻微伤标准
1、头皮擦伤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上;
2、头皮挫伤;
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7、眼部挫伤;
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9、眼部外伤造成视力下降等。
二、轻微伤医药费赔偿规定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安全法对轻微伤规定
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6、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颅脑、脊髓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面部、耳廓 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d)眶内壁骨折。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f)耳廓创。g)鼻骨骨折;鼻出血。h)上颌骨额突骨折。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听器听力 a)外伤性鼓膜穿孔。b)鼓室积血。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视器视力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颈部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5.6胸部损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b)女性乳房擦挫伤。
5.7腹部 a)外伤性血尿。
5.8盆部及会阴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c)阴囊皮肤挫伤。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脊柱四肢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c)骨挫伤。d)足骨骨折。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f)尾椎脱位。
5.10手 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体表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其他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b)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c)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d)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
【法律分析】: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如下:
5.1颅脑、脊髓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面部、耳廓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听器听力
5.3.5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视器视力
5.4.5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颈部
5.5.5轻微伤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5.6胸部损
5.6.5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伤。
5.7腹部
5.7.5轻微伤
a)外伤性血尿。
5.8盆部及会阴
5.8.5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脊柱四肢
5.9.5轻微伤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5.10手
5.10.5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体表
5.11.4轻微伤
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其他
5.12.5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
c)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
d)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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