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补偿原则内容及含义?保险补偿原则内容及含义是什么

qq745048485 2024-11-24 阅读:1

保险的赔偿原则就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危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赔偿,目的是减少被保险人因事故而受到的损失。

保险补偿原则内容及含义?保险补偿原则内容及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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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赔偿原则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在买保险时我们要仔细检查合同相关条约,确保是我们所想的,对我们有益的。当我们需要保险公司给我们赔偿时,保险公司的赔偿方式主要是货币赔偿、返还和交换三种。

2、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可以恢复到原来的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入的原则。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保险合同。保险赔偿的原则可以通过现金赔偿、修理、更换或更换等方式进行。补偿原则应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主,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保险单只是保险方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向投保方出具的单证。

拓展资料

保险理赔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走: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⑵保险人立案查勘;⑶审核证明和资料;⑷核定保险责任;⑸履行赔付义务。

如果我们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赔偿,那我们的请求就必须在赔偿期限内提出,如果一不小心超过赔偿期限,那保险公司有权不再受理。如果我们向保险公司申请了保险赔偿款,但是我们并未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最后保险公司给我们赔偿了但是我们长时间未领取保险金,那都将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26条之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在死者家属是否主张权利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宜轻言保险赔付金是否退还的问题。

损失补偿原则

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性保险合同,对人寿险合同却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可通过现金赔付、修理、更换或重置的方式实施。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可保利益为限;

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使用的。

保险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

【拓展资料】

“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仍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对受害方或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即被保险人在得到他应得的经济补偿时,不能超过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所投保的保险额,也就是不能因此而得到额外利益。

主体性原则: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是人对世界(包括对自身)的实践改造原则,是从人的内在尺度出发来把握物的尺度的原则,是强调人的发展和人的主体地位对改造。

人身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约定保险金额,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的保险.人的生命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的,而且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倘若其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因此,对于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也是一种例外(但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补偿性原则主要是针对财产保险和医疗保险而言的。如果一个人买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例如一份10万,一份20万,那么在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高残时,此时被保险人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