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的流程
1、开庭时,法官会先看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然后宣读一系列法庭审理规则,询问双方是否要求法庭方面的人员需要回避等等,一般情况不需回避。
2、法官要求原告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出示证据(有时候法官为了节省时间,一般会用一句话带过,说被告已看过起诉内容,则此步可以省略)。除非原告有新的陈述,可以补充表达出来。
3、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反驳,并出示证据。
4、法官分别询问原告和被告关于案件的证据,有什么观点和看法或反驳——这叫质证,还会询问涉及案件的具体细节。如果需要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的鉴定“是否属实”的,此时应该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5、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辩论。
6、辩论完毕,法官会向双方询问是否愿意调解解决纠纷,如果双方愿意调解并能调解成功的,法官会出具调解书,双方签名之后生效;如果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则法官不再调解。
如果在开庭几天后,双方可以再调解,并能达成一致意愿的,可以告诉法官,按调解成功来解决,由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7、整个庭审过程,有书记员记录双方各自的发言。如果其中一方不愿调解,那么在各自发表完毕陈述后,书记员将庭审的记录打印出来,要求双方看过有没有跟在庭审过程发表的言语有出入,有的可以适当修改并在修该处签名。双方看完或修改完成庭审笔录之后,庭审结束。
扩展资料:
开庭审理意义
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对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开庭审理能够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通过开庭审理,审判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认定,对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核,分清是非责任,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从而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其次,有利于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开庭审理将案件的审理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第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对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规定,开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最终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
第四,有利于充分发挥开庭审理的教育作用,扩大法制宣传效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开庭审理
首先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在相关法律规定里的工作内容包含以下几块: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让我们分别来具体解释一下这几个工作包含的主要内容:
第一个主要部分便是办理庭审之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包括:
1、整理核对案卷册数。
2、整理核对有无流程管理表,立案审查人及庭长是否签字等。
3、核对有无上诉移送函、诉讼费票据或诉讼费缓、减、免缴手续。
4、是否有上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当事人是否在上诉状、答辩状上签名捺印;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5、廉政监督卡共三联。
6、委托代理手续及身份证明是否齐全。
7、以上材料不完整或缺少,书记员可以不接收案件,退回立案庭补正或补充;对于符合接收条件的,书记员签字接收。
8、书记员在接收案卷后应于当日造册登记,详细记载案号、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费金额、标的、卷宗册数、承办人等,并将案卷报送庭长。
9、书记员在接收案卷2日内将案卷移送主审法官。
随后是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主要包括: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随意走动;
4、不准鼓掌、喧哗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不准擅自发言、提问,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6、不准携带武器进入法庭;
7、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8、在法庭审理期间,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9、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然后才是大家所熟知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工作,即庭上的记录工作。
最后便是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也比较好理解,就不用多赘述了。
劳动仲裁庭审书记员其流程如下:
1、庭前准备。庭审前,书记员需要准备好庭审笔录本、案卷、法律、规章等资料,并与仲裁庭的其他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
2、庭审记录。庭审过程中,书记员需要记录庭审过程中的所有言行举止、证据、事实和证言等内容,确保庭审记录真实准确;
3、核对笔录。庭审结束后,书记员需要对庭审笔录进行核对,确保记录的内容准确无误,没有遗漏;
4、制作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核对无误后,书记员需要根据庭审记录制作庭审笔录,并加盖仲裁庭的公章,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
5、交接资料。庭审笔录制作完成后,书记员需要将资料交接给仲裁庭其他人员,并对庭审笔录进行归档保存。
劳动仲裁庭审书记员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重要工作人员,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庭前准备。书记员需要在庭审前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包括仲裁案件的相关文件、证据等,以便在庭审过程中使用;
2、记录庭审过程。书记员需要在庭审过程中,认真记录庭审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证据、证言等内容,确保庭审记录的完整、准确、真实;
3、通知当事人。书记员需要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并告知应当带齐的证据和材料;
4、维护庭秩。书记员需要维护庭审秩序,制止当事人的不当行为,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5、核对庭审记录。庭审结束后,书记员需要对庭审记录进行核对,确保记录的内容准确无误;
6、制作庭审笔录。根据庭审记录,书记员需要制作庭审笔录,并加盖仲裁机构的公章,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
7、保管案卷材料。书记员需要妥善保管仲裁案卷和庭审记录,在必要时提供给仲裁庭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综上所述,书记员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重要工作人员,需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民事法庭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民事法庭开庭流程具体如下:
(一)开庭
1、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2、审判长宣布开庭。
3、核对双方当事人(含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律师)身份。
4、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5、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成员以及书记员等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
2、举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被告质证完毕后,再由被告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3、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
4、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5、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
1、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4、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5、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四)当庭调解
1、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2、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4、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书记员记录有错误的地方可以进行修改。
(五)宣判
1、一般案件都不会当庭宣判,只有那些比较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才会当庭宣判。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择期宣判。
2、审判长宣读判决。
3、审判长宣布闭庭。
二、法院收到起诉书后多久开庭?
1、收到起诉书后开庭时间,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需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受诉法院的排庭时间进行具体安排。但是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一审若是适用一般程序,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则需要在三个月内审结。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对于不满足法院立案条件的,起诉请求就有被驳回的可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通常情形下法院开庭审理案情的流程是既定的,这些流程不仅是案件当事人需要遵守,审理案件的法官等也是需要遵守的。若是司法职员在适用错误程序的情形下审理案件,将极有可能导致审理的结果无效。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