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调查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明确监察委员会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监委组建后,监察对象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改革前使用的“政纪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范围过窄。
扩展资料: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3月18日,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产生;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表决通过,同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更名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法律分析:监察法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调查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应当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健全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1。谈话;2。讯问;3。询问;4。留置;5。查询;6。冻结;7。搜查;8。勘验检查;9。鉴定;10。调取;11。查封;12。扣押;13。技术调查;14。通缉;15。限制出境。
谈话、讯问、询问
谈话是指审查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言词交谈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以及调查取证的一项措施。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对可能发生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监督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
讯问是指审查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交谈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调查取证的一项措施。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询问是指审查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交谈方式,就有关情况向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项措施。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谈话主要适用于对被审查调查人;讯问主要适用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必须立案后在留置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主要适用于证人。
留置
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时,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依法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采取留置措施应具备以下四种法定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上述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查询、冻结
查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需要而依法向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邮政部门或企业查询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单位的存款、汇款、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一项措施。
冻结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工作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存款、汇款、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项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冻结措施。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查明后3日内解除冻结。
搜查
搜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银行保管箱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项措施。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
调取是指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用以证明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一项措施。这里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与刑事诉讼相关的证据,既包括监督检查所需的证据,也包括审查调查所需的证据;既包括证明违纪、职务违法行为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职务犯罪行为的证据。
查封、扣押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强行封存、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一项调查措施。在实践中,查封往往针对的是不动产,而扣押往往针对的是动产。暂扣、封存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采取的措施,与查封、扣押措施类似,但是与查封、扣押在规定依据、使用阶段以及使用主体方面存在不同。
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是指审查调查人员对于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项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审查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
鉴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一种活动。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技术调查
技术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调查职务犯罪的工作需要,在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后,委托有关机关运用技术设备收集证据或查获被审查调查人的一项特殊调查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决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通缉
通缉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留置而在逃的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追捕归案的一项措施。按照《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审查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是指监察机关提请相关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审查调查人不准予离开国境的一项措施。按照《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监察机关为防止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相关机构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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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