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坚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食品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法律依据:国食药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七条冷藏: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
第十八条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贮存的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凉菜配制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专间内操作人员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要求。
(三)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四)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五)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要加热的应按照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再加热。
(七)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规定:第十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二)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三)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三)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十二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件5)。(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1.处理食物前;2.使用卫生间后;3.接触生食物后;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要求:(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二)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三)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四)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五)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第十四条人员培训要求:(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二)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是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制定的办法。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以上内容参考硚口区政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