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是绝对不加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可以加刑。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流程是什么样的
上诉的程序: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提起上诉。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上诉期从接到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诉;
2、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3、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中国法律中的体现。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解除其上诉的思想顾虑,切实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被告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三)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五)对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有变化,如果只是由于被告人一方上诉才引起二审的案件,一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实践中曾存在的二审法院对于当事人上诉,认为一审量刑偏轻就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发回重审,并告知原审法院改判加刑的情况,被认为是公然违背“上诉不加刑”而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令禁止。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
(六)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只是定性不准、认定罪名不当,在二审改判重新确定罪名时,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免除被告人因害怕上诉后被加重刑罚的顾虑,从而通过上诉案件的审理保证办案质量,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条件,经过审理决定改判的,对被告人只能适用比原判轻的刑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七)人民检察院抗诉要求二审法院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案件,二审中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没有加重刑罚的诉因,也是对抗诉的不尊重。
被告提起上诉是不会加刑的,至少不会因为上诉而加刑,而是因为自己所犯下的案件进行加刑或者减刑的调整,有的还会维持原判,这样的情况需要根据之后案件的进展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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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没有的,上诉不受处罚原则是被告的合法权利。无论上诉理由是否合理,均不得因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恶劣而在二审判决中增加原判。只有一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确实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改判,即使原判刑罚极轻,被告人的刑期也不得加重。;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责令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加重刑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起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条第一款理论上称为“上诉不处罚”原则,而第二款不适用于“上诉不罚”的情况。
再者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能直接加重处罚。附加处罚不得直接适用;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人民检察院仅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仅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案件的其他被告人从重处罚。
最后有利于依法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上诉不罚原则是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保障;被告人上诉的目的是确认其无罪或轻罪,并要求上级法院更正其认为原审判决的错误,宣告无罪。犯罪或从轻处罚。如果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不宣判他无罪或减刑,反而加重了刑罚,势必会增加被告人上诉时的思想顾虑,甚至连上诉都不敢上诉。一审判决确实是错误的。客观上会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会妨碍一审判决的错误及时纠正。
在刑事案件中,上诉不加刑是一项基本原则,抗诉除外.所以上诉失败的结果就是维持原判,而不会加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由此可知,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上诉不加刑是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所以上诉不会加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