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最新规定

qq745048485 2024-11-24 阅读:1

法律主观:

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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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普通发票也能抵扣进项税(一)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申报表填写栏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在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二)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含财政票据)1、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申报表填写栏次:在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第8b栏“其他”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时,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农产品买价*10%。申报表填写栏次:在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除填写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外,加计扣除部分还需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中。自2013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准予按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申报表填写栏次: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且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可以凭解缴税款取得的完税凭证抵扣注明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不得抵扣。申报表填写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二、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处理1、理论上业务处理时,应该是取得进项发票入账,并且在入账当月认证所以待抵扣进项,应该是当月销项不够时才会发生,而不应该出现没有认证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样,进项税入账时的分录应该是:借:原材料(或直接进费用的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应付账款2、月末,当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大于贷方余额时,如果是因为进项大于销项,则不予结转,也不用交增值税,自动延期到次月抵扣如果借方大于贷方是因为预缴了增值税,也就是已交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则应该结转进未交增值税科目,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3、如果因各种原因,当进项税额多需待抵扣,又如果是辅导期,月末把已认证的进项税额,需要下月比对后抵扣的部分,结转到待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只能开11%的,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到税局代开,征收率为3%

从事物流行业的企业,除货物运输业务外,还可以有辅助服务,该项业务税率为6%,但开出的发票不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而是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运输发票票面金额除以1+11%后的值,再乘以11%计算出运输发票税额。

所以,计算时用公式:票面金额/(1+11%)*11%计算出税额。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计算,计算方式原理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在发票上的主要区别是,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己开具,需要到税局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99号文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只能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之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明确规定了开具时候应该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及运输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果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扩展资料

运输发票税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扣除率:10%;不得计算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除外项:代垫运费。

抵扣类型:

1、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

2、由“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所谓的“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3、由“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所谓的“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主管地税局。

以上所称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地税局。经省级地税局批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4、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包括地方税务局代开部份)准予抵扣;

5、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也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6、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运输发票

运输是运送人将托运人或者行李、货物运送至约定的指定地点,这一运输行为会产生相应的运输增值税,同时也会出具相对应的专门发票。那么,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以下就跟随着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无论任何普通发票,都不能抵扣,不管是运费的普通发票,还是货物等普通发票,都不能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有几种

1、基本税率16%的有: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适用10%的有: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

3、适用6%: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

4、适用3%: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

5、适用0%:销售特定0税率的货物或提供服务。

以上就是的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的相关内容,无论任何普通发票,都不能抵扣,不管是运费的普通发票,还是货物等普通发票,都不能抵扣。

看用途:除不可以抵扣项目,都可以抵扣。

不可以抵扣的项目政策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