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基本农田新规是:禁止在在农田上从事非农业项目、基本农田严禁种树或者搞绿化景观、毗邻公路的基本农田两项放宽标准、严禁破坏基本农田土层,倒卖土方、造鱼塘等等、基本农田上禁止搞果园,种植经济类作物、针对三农方面的扶持力度在稳步提高。
国家针对三农方面的扶持力度在稳步提高,尤其是随着粮价行情的持续上扬,在今年国家针对耕地保障方面已经出台了最严格的保障制度,涉及到农田耕地方面,有五项禁令规定,大家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踩到政策红线。规定1:在农田上从事非农业项目;
在农田使用方面,《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有明确规定,农田只能涉及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任何非农化的项目禁止在农田上从事,而基本农田更是只能种植粮食作物,其他的任何使用都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规定2:基本农田严禁种树或者搞绿化景观;
这些年,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有些地区会面临到拆迁征地的相关情况,有些农民兄弟觉得,一旦拆迁征地,为了想多领到一些补偿金,就想在基本农田种点树苗或者种一些绿植获得补偿金。按照国家出台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是严禁种树或者是搞绿化景观,这样的行为不仅不会获得相应的补偿金,甚至还会面临违反相关规定,受到一些处罚。
规定3:毗邻公路的基本农田两项放宽标准;
随着农村交通路网建设的持续深入,国家针对道路两旁的绿化带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县乡公路的绿化带要少于3m其他道路应小于5m涉及到占用基本农田,必须要及时申请,如果超出标准的话,要进行整改,并且要恢复耕作。
规定4:破坏基本农田土层,倒卖土方、造鱼塘等等;
涉及到基本农田的保障方面,还有一项禁令,禁止任何人、机构擅自倒卖基本农田的土方,倒卖土方或者是挖池塘养鱼都是不行的,一旦出现这种行为,不仅要恢复原貌,还将面临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规定5:基本农田上禁止搞果园,种植经济类作物;
在基本农田方面,国家农业提出基本农田只能种植粮食,而且在已经下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当中也明确指出,严禁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果树、种植经济类相关作物,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将责令限期恢复原有耕种,大家一定要清楚。
我国的基本农田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所严格的保护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基本农田征收或者是其他的情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那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
1、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2、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3、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6、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7、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内容的介绍就到这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七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二章划定第九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时,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并逐级分解下达。第十二条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三)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第十三条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第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第十五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保护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占用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下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一级基本农田超过500亩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