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融资平台有哪几类?地方融资平台、***融资平台、第三方融资平台、网络融资平台这几类。具体如下:1)地方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2)地方***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3)第三方融资平台是指在整个的投融资产业链中居于中间环节,连接着上游的PE/VC和下游的有融资、并购以及上市需求的企业。它们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吸收民间资本,为资金项目提供点对点的对接平台。4)互联网投融资服务平台(P2B),是有别于P2P网络融资平台的一种全新的微金融服务模式。P2B是指person-to-business,个人对(非金融机构)企业的一种贷款模式。更多关于投融资方面的知识,请关注投融界。
问题二:***融资平台具体是什么业务***与当地办理投融资业务的企业合作开设的平台,一般为银行、担保机构等等,目前多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多。
问题三:什么是***融资平台企业 5分***与当地办理投融资业务的企业合作开设的平台,一般为银行、担保机构等等,目前多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多。
问题四:什么是***投融资平台贷款?***融资平台
地方***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场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向“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发放的贷款(包括各类授信)。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指的是由地方***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所谓地方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
问题五:什么叫平台型公司 10分地方***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地方***组建投融资平台进行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方面的融资由来已久,但是投融资平台发挥主导作用则是2008年来在应对金融危机时期的事情。200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这被地方***视为对地方***埂融资平台的肯定和鼓励。
从2008年底以来,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据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8月,全国共有3000家以上的各级***投融资平台,其中70%以上为县区级平台公司。2008年初,全国各级地方***的投融资平台的负债总计1万多亿元,到2009年中,则迅速上升到5万亿元以上,其中绝大部分来自于银行贷款。
随着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专家质疑,由于地方***投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清晰,操作程序不规范,同时,地方***往往通过多个融资平台公司从多家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形成多头举债,而银行对地方***的总体负债和担保承诺情况根本不清楚,甚至地方***对自己的融资平台的负债情况都不清楚,一旦投融资平台的项目投资收益不能覆盖成本,这些“隐性债务”就必然显性化,给地方***的财政造成巨大压力,甚至最后不得不由中央财政和商业银行买单。
问题六: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定义一般而言,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是指“地方投融资平台”,除非特别说明,均指地方各级***专门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根据国发〔2010〕19号文件定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进一步明确了地方***融资平台的概念,表述如下:地方***融资平台是由地方***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问题七:什么是***融资系统平台?比较好的有?***融资平台分为以下几类:
1、单一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融资、资金拨付及还本付息,不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
2、公益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
3、经营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基础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并可能进行其它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金融投资;
4、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平台的特点
G2P平台***融资平台一般指地方***投资设立的,由地方***拨入资源,为地方***融入大量资金的国有企业,大多以投资管理公司的形式出现,操作为平台公司融入资金,迪蒙G2P***融资系统,是*** 300多名专家团队,在中国第一款云计算网贷系统基础上,研发的一款针对***融资需求的高端互联网金融解决方案,还挺不错,可以自己看下。
问题八:融资平台公司创新融资方式有哪些论推进***投融资制度创新
(中国现代集团丁伯康)
一、金融制度创新
1、加大直接融资力度
发展资本市场是基础设施投融资创新的基本保障。要逐步解决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资本市场改革和创新的力度,要更大范围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和市政公用企业发行债券融资;要加快市政债券的发行试点;要鼓励地方优质公用事业上市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融资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再投资建设;要鼓励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
对于城市基建设施而言,所需资金额度较大,而不少地方的中小城市商业银行,往往无法满足。这是与它们的资本实力、科技水平、机构布局以及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有关。如果一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占用了中小银行的大部分贷款资金,将不仅影响银行的风险管控,也会影响到银行的盈利水平。与全国性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的生存压力较大,竞争弱势明显,缺乏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后劲和空间,无法为该地区的城市建设融资工作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因此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可以发挥其在撬动社会资金中的杠杆作用。相关省份省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以省级大型企业集团为基础,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通过介入和做大地方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发挥其在城市建设中的强大投融资功能。适当时机,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改制重组上市,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等,发挥这些机构在资本市场的强大融资功能,推动和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和建设。
3、加快金融产品创新
***应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结合地区实际,进行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同样对于规制可以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策略,通过放松规制来激励创新并在创新中改善和强化规制。建立良好的友好型、优势型的市场化筹融资环境,不断创新融资手段。为使城市建设能够融到足够的建设资金,融到低成本的建设资金,应积极推进信托、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等金融工具,搭建城市建设市场化筹融资平台。
二、信用制度创新
1、加强***的示范与推动
在信用主体结构中,***信用是最大的信用,市场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及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因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首先以树立***信用为重点,充分发挥***信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无可替代的示范激励作用。为此,***职能的基本定位要迅速“权力***”转变为“责任***”,以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创建***信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解决好依法行政,诚信行政的问题;要将信用环境的建设列入地***政绩考核目标,促使地方***大力推动和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发展和维护全社会的信用平台。
2、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在美国,已经生效的金融市场信用管理法律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实施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十多项。这些法案构成了美国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针对地方***信用的专项法律来规范地方***的行为(如《***信用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以突出***必须守信利民的执政观念,并有效遏制和惩戒***信用缺失行为。我国作为一个信用建设的后发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才刚刚起步,漏洞明显,法律的严密性欠缺。地方***可以从我国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信用机构的设置,信用管理体制的模式,信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主体在......>>
问题九:省级融资平台是什么?请详细一点地方***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是***给予划拨土地、股权、归费等资产,包装出一个从资产和现金流上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以实现融资目的,把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共事业等项目。
平台按照出资***的级别也分级别,区县***成立的平台公司就是区县平台,省级融资平台就是省***设立的平台,负责省级工程的融资,重庆的“八大投”就是比较典型的省级融资平台。
问题十:有谁知道银行性质的投融资平台与投融资平台公司有什么区别?银行投融资平台比较正规、专业,充分了解融资企业发展情况及投资客户的理财偏好,能够运用银行的方案设计能力、风险评判能力、信息甄别能力,熨平投融双方供求差异。银行平台不具备线上交易功能,这是最大的区别,比如投融界会为客户提供线上线下的个性化服务,也可以进行线上交易。
公司外部融资方式主要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1.债权融资:最常见的即银行贷款。但现在经济形势惨淡,银行贷款都需要足额担保(抵押、质押和保证),比如把房子车子押给银行,然后股东再保证如果公司还不上钱由股东来还。
2.股权融资:找投资者往公司投钱了,常听到的的PE/VC就是股权投资者。现在大家想上主板、新三板,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股权融资。
据我了解有很多公司都是优先采用债务融资。当然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重要的。
通常情况下,适合企业的融资方式有五种: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银行贷款、融资租赁、海外融资。
大部分企业都用的前三种融资方式,尤其是股权融资和银行贷款。如果你想从中找个适合自己的,建议选股权融资,优点有:所需资金门槛低;融资风险小;能促使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及管理制度等,而且不用“还钱”。
在融资平台里,明德资本生态圈算比较靠谱的,不仅自己做投资,还有2400多家合作基金资源,并致力于帮中小企业提升经营水平,推动股权融资。
融资所需提交资料,具体如下:
1、贷款申请书。公司简介、借款原因、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2、有效的法人登记证明正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资格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受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时前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月报表;以及纳税申报表及增殖税发票;
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客户,应提供公司章程、连续的验资报告、股东名单、主要经营管理者的简历等;
6、有效的贷款证卡;
7、贷款用途证明资料;
8、股份制企业要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9、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的上述资料;
10、担保方式是抵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品清单、抵品物权凭证原件和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融资,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互联网+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施工具,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加快资金有效运行速度,实现资产出表,扩张资产规模的新业态与新模式。
一、“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一)P2L(Peer to Leasing)网络借贷模式
P2L是P2P(Peer to Peer)的变种,意即投资者个人对接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下称“P2P平台”)注册成为投资者的个人通过借贷合同关系,将资金借贷给专业融资租赁公司的民间借贷投资活动。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融资租赁公司是借款人,在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是贷款人,融资租赁公司用借贷资金购买专业设备出租给相关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与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将部分租金收益按照借贷合约约定利率支付给投资人(贷款人),租赁项目结束,P2L借贷合同期也结束。
P2L网贷模式图
P2L网贷模式操作说明:
1.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平台通过协议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平台寻求借贷资金;
2.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项目借款信息以借款标形式在平台上向投资者展示,内容包括融资租赁项目信息、借款额度、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措施(若有)等;
3.P2P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投资者出借资金及借款人借款资金托管协议,向投资者明确表明平台不接触投资者和借款人资金;
4.投资者对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标进行投标,中标后将资金汇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对资金进行托管;
5.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平台的指令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资金;
6.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项目的收益(本金与利息)按照平台指令汇入第三方支付公司;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平台指令将租赁项目的收益(本金与利息)归还投资者,本次网络借贷活动结束。
(二)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
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一般由融资租赁企业直接在P2P平台上发起项目,平台根据对承租企业的承租合同、盈利能力和租赁物做尽职调查,并把信息在平台上向投资人披露;项目成立后,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协议取得租赁设备使用权,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则把租金形成的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承租企业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的租金由P2P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监管,用以偿还投资人。租金支付完毕、项目到期后,承租企业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若承租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租金,则由融资租赁公司联合P2P平台收回设备,按照合同处置后偿还投资人本息。此种模式一般用于小型通用设备,比如农用机械、小型制造设备、汽车等融资租赁。
债权转让模式图
债权转让模式操作说明:
1.P2P平台对融资租赁项目(承租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确定融资租赁项目可行性;
2.P2P平台将融资租赁项目债权转让信息向投资者展示,投资者确定是否投资;
3.融资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投资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融资租赁公司退出与承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4.投资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投资资金;
5.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P2P平台的指令,将投资资金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债权转让资金;
6.承租企业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P2P平台指令,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承租人交付的租金)。
附加说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另行提供担保;
2. P2P平台会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将投资者资金及承租企业还款资金交第三方支付公司托管,并对融资租赁企业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该项资金进行监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约支付租金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债权进行回购。
(三)收益权转让模式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四种。收益权是所有权人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的经济效益,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项基本权能。因实务中收益权往往被当作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一项权能,近年来有愈来愈独立存在的趋势。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是融资租赁企业将对承租人的租金收益以一定价格转让与P2P平台投资人(受让人),由P2P平台投资人支付相应对价与融资租赁企业,受让租金收益的投资行为活动。
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一般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项目发起方,其基本流程是: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后,把该笔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应收租金账款)通过P2P平台转让给投资人,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企业收取租金再按照合约定期向投资人还本付息,融资租赁公司赚取二者差价,平台赚取佣金。与债权转让模式不同的是,在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中,承租企业的尽职调查由融资租赁公司完成,平台只需评估融资租赁公司的资质和参照项目信息,并在线上向投资人披露,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通过平台对该项目投资人负有偿还责任。
收益权转让模式图
收益权转让模式操作说明:
1.融资租赁企业对承租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交付租赁设备与承租企业;
2.P2P平台将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息在平台进行展示;
3.投资人根据平台上展示的收益权转让信息决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
4.投资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收益权转让合同》对价资金即收益权转让款;
5.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收益权转让款发放与融资租赁公司;
6.承租企业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收益;
7.第三方支付公司向投资人支付租金收益,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附加说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另行提供担保;
2. P2P平台会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将投资者对价资金及承租企业交付的租金收益交第三方支付公司托管,并对融资租赁企业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该项资金进行监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约支付租金收益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收益权进行回购。
二、“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
(一)三种模式的合法性与责任承担
1.P2L网络借贷模式合法性
前述纯借贷平台模式中,P2P平台并不参与交易,也不承担担保还本付息的责任,而纯粹起到撮合借贷双方的媒介作用。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我们认为上述平台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是居间服务中的居间人。
纯借贷平台模式中,虽然P2P平台促成了交易的达成,但本质上借贷关系依然是个人与个人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贷款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保护,这是此类P2P平台的合法性基础。
2.债权转让模式合法性
债权转让模式中,债权受让方(投资人)与债权转让方(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上直接签订债权转让暨回购合同,P2P平台只是信息披露和交易撮合的角色,不能直接参与交易,而交易资金和支付账户则由平台、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他第三方(银行或第三方支付)一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和平台则可获得一定的佣金收入;一旦承租企业不能支付租金,则由融资租赁公司联合平台收回设备,按照合同处置后偿还投资人本息。
具体而言,债权转让模式主要有一种以与P2P平台有高度关联的个人享有的债权为转让标的的“唐宁模式”,以宜信为代表。宜信的创始人唐宁作为第一出借人,将个人自有资金借给有需要借款的用户,并签署《借款协议》;然后,宜信再把唐宁的债权进行金额和期限拆分,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组合产品,如宜信宝、月益通等销售给投资者,但其实质上都是债权转让的过程。在这一债权转让过程中,唐宁担任职业投资人,其并非以获取未来利息收益并承担一定投资风险为目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也并非一一对应。在“互联网+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中,类似唐宁的人扮演职业投资人角色,负责购买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债权,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融资,职业投资人则将购买的债权在P2P平台上进行信息展示,众多投资者通过P2P平台购买债权成为新的债权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过以上过程分析,债权转让模式总体上应是合法的,只要在转让过程中履行对债务人(承租人)通知义务即可,至于对承租人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是一对一的书面通知,抑或是报纸公告、网站公告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应理解为不拘泥于任何通知形式。
3.收益权转让模式合法性
在债权转让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已经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即退出了既有的法律关系主体行列,租赁债权的购买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而融资租赁公司收益权转让中,融资租赁公司仍是转让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的地位并未因未来收益权的转让而动摇,融资租赁公司也不必就收益权转让负有向承租人通知的义务,承租人对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继续负有租金支付义务,也即融资租赁公司与收益权购买人之间的收益权转让合同并不关涉第三人——承租人,这一点是迥异于债权转让合同的。
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下,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无有关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也无法律明确禁止性规定,尽管有关资产收益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独立性是否存在仍具有较大争议,但我们认为,根据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精神,从促进市场交易,方便当事人交易活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率以及优化资产配置等方面进行考量,现行存在的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模式总体上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4.P2P平台的责任承担
P2P平台在交易中,虽然处于居间地位,所起的作用也仅是促进双方交易的作用,所得报酬也仅仅是参加居间活动的佣金,能否成交,主要在于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的成交意愿,但笔者认为,P2P平台在一定情况下仍可能负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居间人P2P平台来说,此处的委托人既是融资租赁公司也是投资人,就P2P平台承担责任的对象来讲,主要是对投资人负责。当P2P平台未有尽到明显对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义务或者在项目上线的工作中有明显疏漏时,就应该对投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民事赔偿责任数额,笔者认为一般应以平台佣金所得为限,如果与融资租赁公司一起欺骗投资方,造成投资人严重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超过佣金所得的损失。
(2)行政责任。各地金融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资者举报或者在工作检查中发现P2P平台偷弄虚作假、非法集资等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时,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平台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P2P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一道弄虚作假、虚构融资项目骗取投资者较大数额资金或者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时,应以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二)债权转让模式中的拆分转让与期限错配的合法性
1.债权拆分转让合法性。债权拆分转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对承租人的单一债权根据投资者人数拆分多个债权,使债权份数与投资人数匹配,本质是P2P平台在对债权拆分重组后将其转让给平台上的大众投资者。《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仅仅规定了一对一形式的债权转让,尚未涉及同一债权拆分后多对多的债权转让形式。现实中,主要是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涉及债权的拆分转让,而P2P平台上债权拆分转让被人称之为“资产证券化”。所谓资产证券化,是融资方以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持续性的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V以此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组这些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增强资产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而证券本质上就是均等的份额化的财产权利。在美国,债权拆分后通过P2P平台向多个投资者的转让行为被定义为证券转让行为,网络上的债权转让就是简易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仅仅包括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符合条件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政府债券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诸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份额、债权拆分份额等均未纳入证券的范围,因此不存在有人所说的债权拆分转让为证券发行行为问题,债权拆分转让行为是合法的,将其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而不是“资产证券化”是恰当的。
2.债权期限错配合法性。债权期限错配是指债权期限与投资者投资期限不匹配时,债权人或P2P平台将债权期限人为拆解为几个时间段的债权与投资者投资期限相匹配的行为。具体到融资租赁企业,为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尽量选择1-2年内的短期小项目上线,二是融资租赁公司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与P2P平台对接,即把一个长期项目拆成多个短期项目,而P2P平台则在前一个项目到期后再设立第二个项目标接盘。债权期限错配本质上就是债权拆分转让,不是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发行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
(三)债权转让模式下租金债权的担保效力
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即使在收益权转让与投资人情况下,并不退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而租赁资产收益权的请求权只能由投资人向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义务也仍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为保证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履行而设立的各种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问。但在债权转让模式下,这些担保条款效力值得探讨。
租金债权的担保机制包括租赁物出卖人(供货商)的设备回购担保,第三人对承租人的履约担保,对债权出让人的追索权,以及特别为保证债权受让人权益而设定的担保等类型。因租赁物出卖人(供货商)的回购担保不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类型,因此不在本文论述之列。
第三人对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所提供的担保,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可以作为从权利让与债权受让人。对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抵押权人为分散的多数投资人如何办理抵押登记的问题。对此,实务中设计了一种投资人在受让债权时一并委托第三人持有抵押权或者委托投资人中的一人持有抵押权的格式条款;也可借鉴目前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转让予特殊目的机构(SPV)做法:在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条款前,仍由信贷资产转让人(原始权益人)持有,当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偿还债务,则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此时担保权自动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这被称为权利完善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对债权受让人可追索的承诺以及第三人对受让人所作的保证,是专为受让人设立的担保,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具备可执行的基础。其设立方式是通过网页公告的方式对投资人所作的公告式承诺,也可在P2P平台投资人注册须知中,由平台加入债权转让模式下附属担保权益随之转移的相应条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资人完成了网站指定的注册行为,则认定双方间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借此确定回购承诺或担保承诺的有效性。
(四)债权转让模式下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融资租赁是一种创造性的运用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特性,将物的使用权能发挥到极致,充分发挥物的使用效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从而帮助物的使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融资技术(对承租人而言)与商业模式(对出租人而言)。正是这一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二元分离特性催生了融资租赁这一行业,但也给在P2P平台债权转让模式下,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能够随着租金债权转移而附随转移到新的债权人——投资人名下带来难题:如果租赁物附随债权转移到投资人名下,则因为存在众多的投资人而造成一个租赁物的所有权要分割转让与多个投资人问题,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不能附随债权转移到投资人名下,则当承租人违约不能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时,投资人作为新的债权人因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无法享有租赁物的取回权。
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思路:一是在租金债权转让时,租赁物的所有权一同转让与投资人中某个人名下,由其他的投资人委托某个人代为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在债权转让通知中明确告知承租人;二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不附随租金债权一同转让,仍由融资租赁公司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投资人放弃租赁物的所有权(放弃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法律),但在租金债权转让合同中,投资人作为新的债权人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人未能按期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由其以所有人身份取回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处置以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
(五)债权转让与收益权转让模式下非法集资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上发布虚假融资项目,融得较大数额资金,属于虚构事实,骗取投资者信任,构成集资诈骗罪,该罪名较容易掌握,笔者不再赘述。难以把握的是债权转让与收益权转让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有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4个构成要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规定构成此罪必须四个要素齐备。该《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该《解释》第3条所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实务中,为避免构成此罪,一是平台不建构资金池,P2P平台将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托管到第三方支付机构,投资人资金进出直接进入第三方账户,做纯粹的居间平台;二是将公众投资人通过网站注册特定化,使之公众投资人变为私募投资人;三是每个融资租赁项目限定投资人数,最多不超过150人;四是将融资租赁项目拆解为多个项目,一个项目多次融资(这也是当前状态下不得已的消极应对办法)。
(六)融资租赁公司及其股东设立P2P平台为其项目融资问题
实践中,有一趋势,就是越来越多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其股东成立P2P平台,为其进行的融资租赁项目业务融资,最为典型的是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立的“e租宝”P2P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发起的许多债权转让或收益权转让项目,本身就是其设立该P2P平台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项目。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关联交易以及平台自融的问题。
笔者认为,正如有人所说的,关联交易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关联交易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违法关联交易则损害公司、少数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e租宝平台通过转让融资租赁债权,实现了投资人、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三方共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现象。P2P平台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运营方面是相对独立的,只要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就是法律所允许的。
所谓P2P平台自融,主要是指以撮合他人业务成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居间平台——以P2P网贷为唯一业务或主要业务的网络科技公司,将第三方投资人的本应用于进入融资方的资金,非法落入平台自己囊中,既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危害了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又损害了融资人的利益,使得投资人资金没有全部进入融资项目,影响了融资人的项目效益,造成了融资人利益损失。当然,若类似于e租宝此类P2P平台为自身或股东融资,最后发生了跑路或卷款潜逃现象,构成刑事责任的,照样应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具体有五个标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这里的“远低于”指“小于等于25%”。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掌握在90%(含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
扩展资料
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