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后代优抚政策 烈士后代优抚政策医疗报销

qq745048485 2024-11-25 阅读:1

中央烈士遗属的优抚政策是非常全面的,大致可分为经济优抚和遗属优待两方面。经济优抚主要包括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烈士艺术优待包括烈士遗属的教育、入伍、养老、住房、医疗这几个方面,还包括应给予烈属的异地祭扫便利等。其它具体政策可向当地武装部、退伍军人事务局了解详细情况。

烈士后代优抚政策 烈士后代优抚政策医疗报销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

(1)烈士褒扬金。2011年8月1日起,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适当提高;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3)定期抚恤金。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2019年8月1日提标后,标准为27980元/年,符合条件的城乡烈属均可享受;

(4)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家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2019年8月1日提标后,标准为5880元/年。

二、烈士遗属优待

(1)教育方面。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2)入伍、就业方面。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退役士兵中的烈士子女,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3)养老方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4)住房方面。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医疗方面。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未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法律分析: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定。为了保证烈士家属在失去亲人之后,生活上不受影响。我国给烈士遗属定期发放抚恤金,发放金额随着国民经济水平提升而提升。最新规定表明烈士家属抚恤金额为30780元每年,则每月为2565元。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平均10%的标准继续提高。其中,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适当予以倾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除了上述的两个抚恤金之外,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我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以及下属各级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并非民政部门),只有对于1938年参加革命的前辈才有离休待遇的,而对于被原内务部、民政部和现退役军人事务部认定为烈士遗属的、1938年参加革命前辈后代,依据《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网页链接第十三条规定,才能够享受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非烈士的1938年参加革命前辈所享受的离休等一切待遇,只有本人健在时享受的,一旦革命前辈故世的,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此后就会取消革命前辈生前所有的待遇,绝不荫及后代。

烈士子女享有以下待遇:1、享受定期抚恤金,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第2、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3、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4?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