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贪局来说,管辖的具体含义是反贪部门对哪些案件具有立案侦查权,一般来说,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予以明确:
(一)职能管辖
反贪局的职能管辖是指反贪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职能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范围。只有明确其职能才谈得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根据《刑法》、《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反贪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具体包括: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反贪侦查的级别管辖
反贪侦查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侦查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权上的分工,它解决的问题是哪些案件应当由哪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案侦查,划分反贪侦级别管辖的依据主要是:(1)犯罪性质和罪行的轻重程度;(2)涉案对象的级别和地位;(3)涉及面和影响的大小;(4)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侦查力量和侦查工作量的平衡等
检察机关对反贪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省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案侦查全省性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地市级检察机关反贪部立案侦查本地区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案侦查本辖区的贪污贿赂犯罪案。.
(2)根据反贪部门直接受理案件的特点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对于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根据干部本人级别实行分级管辖的制度,省部级以上的和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厅、局级干部和省级国家机关处级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的,由省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县处级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的,由地市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除上述之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贿赂罪案的,由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
此外,反贪部门对于在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犯罪行为,可以并案侦查。
2、反贪侦查的地域管辖
反贪侦查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立案侦查案件上的分工。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侦查的地域管辖作出规定,但对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及反贪部门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要求,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管辖;如果由其他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指定管辖。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条规定,反贪部门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反贪部门管辖。这是因为:(1)贪污贿赂犯罪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联系最为密切,犯罪嫌疑人均是通过利用其本人工作单位所掌握和控制的权力实施犯罪行为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反贪部门负责立案侦查,便于反贪部门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2)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反贪部门立案侦查,便于各地反贪部门全面掌握本辖区的贪污贿赂犯罪状况,研究总结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有利于更深入地进行反腐败斗争。(3)贪污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它的职务性,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反贪部门负责立案侦查,便于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的群众充分了解有关案件的处理,也便于人民群众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惩治犯罪的教育作用。
如果根据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由其他反贪部门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其他反贪部门立案侦查。由其他反贪部门立案侦查更为适宜是指:案件的犯罪地主要不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查处不方便或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牵连,不利于公正地查处案件等。这种情况可以移送上级反贪部门管辖,也可以移送上级反贪部门指定其他反贪部门管辖。
如果几个反贪部门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反贪部门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反贪部门管辖。
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2、纪检监察机关是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是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
3、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主要职责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如: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我国实行“一府两院”制度,即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府是行政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的检察机关,同时还是个别以及职务犯罪的侦察机关,三者不存在隶属关系。反贪局是检察院的一个内设机构(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组、公诉科、反贪局、反渎局等等),因此反贪局与当地政府不存在隶属关系,即不受当地政府管。
1.检察院。
2.反贪局指的是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反贪局的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