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伤也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是否会判处实刑,要由法院根据被告的犯罪情节综合全案来确定。
如果有受害方的谅解书,可以从轻处罚,没有的话也不会加重刑罚。
故意伤害致二人轻伤,没有谅解书的,一般来说判处实刑的可能性很大。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伤人致轻伤二级得到对方谅解可以撤案吗?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轻伤二级的,可不可以撤销案件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致人轻伤二级是否适用缓刑?
轻伤二级缓刑的适用条件如果犯罪分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与受害人双方和解并取得谅解书,法院可以判处缓刑。在故意伤害导致他人受二级轻伤的时候,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与受害人双方和解并取得谅解书,法院可以判处缓刑。
法律主观:
一、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死刑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并非只要触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面的犯罪主体不能被判处死刑: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条款,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有一种例外,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二、死刑案件对证据有什么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不能判处死刑的分为绝对不能判处死刑和相对不判处死刑。其中,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人,除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也是不能对其判处死刑。当然,要是属于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则是绝对不能处死刑。
法律客观: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有哪些一、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1999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指出:“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情节是裁量死缓中适用最广泛的法定从轻情节。二、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同种罪行,或者能如实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其价值和意义有时并不逊色于自首情节。尤其是供述同种较重罪行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故可不立即执行。三、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或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后果等具体情节,可不立即执行。如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案件中,只有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于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可以考虑适用死缓或者其他较轻的刑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般应坚持同一案判处死刑不要过多的原则,应当对最重要的主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可适用死缓或其他刑罚。四、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可不立即执行。《会议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起的杀人、重伤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行为往往带有突发性,危害结果发生后犯罪人往往会醒悟悔罪。因邻里纠纷等引起的杀人、重伤案件,往往都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对于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死刑案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防止新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中旬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决定》第35条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五、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因被害人过错引起的,可不立即执行。《会议纪要》指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因而是分析、考察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重要依据。被害人过错可分为严重过错、明显过错、激化矛盾过错和一般过错。对于一般过错,过错程度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行为方式和侵害强度产生较大影响的,一般不考虑过错情节而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双方对案发都有过错的,要分清哪方是严重过错,哪方是一般过错。对于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明显大于被告人过错的,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六、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其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且不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反映了被告人具有真诚悔罪的态度,并因此得到被害方的宽恕和谅解,显示了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然,对于罪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并不能仅因为赔偿得好,又得到了被害方谅解,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需要十分慎重,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七、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智力和身体状况等自身因素,可不立即执行。如对于年龄超过70周岁的老人、智力低下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犯罪的,尽管罪行极其严重,一般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考虑适用死缓或者其他较轻刑罚,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关怀。八、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系间接故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比直接故意相对要小,且有其它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正如《会议纪要》指出的那样:“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九、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个别事实情节难以完全查清,而在量刑时留有余地,可不立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仍有个别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实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或者同案人之间的罪责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如没有直接查获贩毒犯罪分子的毒品,贩卖毒品的数额是凭口供及言词证据而认定,缺乏定性定量分析的,宜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在共同杀人或共同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当多数案犯在逃的情况下,谁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或谁是主犯未能查清,就不能对已归案的少数案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判处死缓刑,以留有余地。
法律主观:
对一些刑事案件的处理还是要依据当地的公安部门来进行处理,一般是需要进行资料的收集,以此来判断资料,证据是否属实,而证据的收集也是要符合相关的规则。
一、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司法解释
(一)全面取证规则
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二)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
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三)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四)最佳证据规则
1、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2、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五)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二、哪些案件属于刑事案件
只要是出现犯罪行为的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在刑法中,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就不得定罪处刑。对于任何人犯罪,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
三、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有什么内容
《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相关介绍,对于刑事证据的收集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流程,尤其是根据刑事诉讼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来进行证据的收集,由法律来进行证据的调整和规范。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认定我犯罪,但是自己根本没有犯罪,要不要认罪认罚?进了派出所的门,就是人家的人。因为到了这地方,确实由不得你自己,但是实践中,很多人感觉自己没涉嫌违法犯罪,无缘无故被通知谈话做笔录,那么做笔录意味着必须要认罪认罚吗?(说在前面,如果你实施了某行为,但是你不知道某行为是违法犯罪,在中国也是构成犯罪,中国没有不知不罪的说法,如果你就硬杠,说自己不知道这个“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就不应该处罚或入罪,那么我下面的文章你也没有必要去看)
一、被传唤了,是不是大概率就涉嫌违法或犯罪了?
传唤有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如果是治安传唤,你不去,且没有正当理由的,那么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强制传唤;但如果是刑事传唤的话,犯罪嫌疑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去的,那么司法机关此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拘传。传唤、拘传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当事人。
当事人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只要没有实施该犯罪,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讯问后,发现不需要拘留或逮捕的,会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所以说如果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还是要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情节,当然要是确实没有构成犯罪,也可以“光明正大”地表达你的诉求,自然就谈不上入罪。例如很多大学生在实践材料实习证明等材料为了图方便,伪造公章,在业务往来中,为了图省事,私刻公司公章,图盖章方面,如果因为此类事情已经被核查,或者因为参与网络赌博被喊谈话,就继续读下文。
拿不准的事情不要轻易去做,如果涉嫌违法犯罪将后悔莫及二、在检察院阶段认罪认罚吗?要不要继续不认罪认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之后,检察机关的量刑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已经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所有检察机关尽量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所谓精准量刑建议,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的刑罚要非常的具体、明确,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要不存在法定不予采纳的情形,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看到这里,认罪认罚书签好还是不签好,应该心里就有了答案。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性价比到底高不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通过上面的描述,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只要不存在法定不予采纳的情形,一般均应采纳。看到这里,你认为在检察院阶段认罪认罚的性价比高吗?所以我建议,要抓住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的机会,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就为自己争取一个可预判的判决结果。
三、认罪认罚有没有限定?
什么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案件的范围作出限定,也就是说,任何案件即使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认罪认罚从宽也不只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依然可以适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案件一旦认罪认罚了就会一律“从宽”。一是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从宽,办案机关对于是否从宽可以选择,但仍然必须结合具体犯罪的情节综合考量,避免片面从严或一味从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平。对于轻罪案件“一般应当”从宽,对于重罪案件如果不足以从轻的,就应当严惩。二是从宽的幅度究竟有多少,在实践中确实也不好把握,需要具体地看案情分析综合考量。父母有刑事案底对孩子有什么影响?父母有案底可以考公务员过政审吗?那么什么情况下什么情节能在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呢?不起诉也是需要做认罪认罚(证据不足不起诉除外),这一部分涉及的细节比较多,如果需要个性化法律服务,可以一对一私聊给你疏导!
自由,珍惜自己的自由被告人当庭认罪的,还要不要在控辩协商后再提出量刑建议?当庭认罪跟自首、坦白一样,都属于认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很多人可能考虑有违法犯罪记录前科影响自己及子女的公务员政审、征兵政审等,所以一直在和自己挣扎的状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阶段认罪的,各专门机关的职责不同。如果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在公安、检察院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所以如果真的是认为自己没有构成违法犯罪,在检察院阶段也可以不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