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男性也是享有的。
近日,一则妻子终止妊娠后丈夫以其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追究妻子责任的消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并引起了相关的讨论。关于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以及妻子终止妊娠是否侵害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可以从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享有生育权、妻子有权终止妊娠,以及在生育的问题上应该夫妻协商一致。
一是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享有生育权。因此男性同样享有生育权。
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享有生育权。因此男性同样享有生育权。需要说明的是,男性与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各自享有的,也就是说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各自享有属于自己的生育权,彼此之间的生育权并没有互相影响或者互相侵害的情况。
二是妻子有权终止妊娠,这种行为并没有侵害丈夫的生育权。既然丈夫于妻子双方都各自享有属于自己的生育权,那么妻子就有权终止妊娠。这样的行为并不会侵害丈夫的生育权。而且,丈夫不能以妻子终止妊娠为由认为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侵害。如果他那样认为或者追究妻子责任的话,就属于侵害了妻子生育权的行为。
三是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夫妻双方应该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自己的生育权,但是作为夫妻来说,在行使生育权方面必须共同行使,而不能各自分别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否则的话夫妻之间就无法在生育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其结果就是产生无法化解的矛盾。因此在行使生育权的问题上,夫妻之间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达成一致,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使家庭生活和谐稳定、幸福美满。作为一个已婚男性,我认为婚姻中男性和女性有同样的生育权。这是主要是因为,一是妻子还是丈夫都享有生育权,二是妻子有权终止妊娠,三是在生育的问题上应该夫妻协商一致。
首先,婚姻中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享有生育权。因此男性同样享有生育权。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享有生育权。男性同样享有生育权但需要说明的是,男性与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各自享有的,也就是说无论是丈夫或妻子都各自享有属于自己的生育权彼此之间的生育权并没有互相影响或者互相侵害的情况。
其次,妻子有权终止妊娠,这种行为并没有侵害丈夫的生育权。既然丈夫于妻子双方都各自享有属于自己的生育权,那么妻子就有权终止妊娠。这样的行为并不会侵害丈夫的生育权。并且,丈夫不能以妻子终止妊娠为由认为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侵害。如果他那样认为或者追究妻子责任的话,就属于侵害了妻子生育权的行为。
最后,生育的问题上,夫妻双方应该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自己的生育权,但是作为夫妻来说,在行使生育权方面必须共同行使,而不能各自分别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否则的话夫妻之间就无法在生育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其结果就是产生无法化解的矛盾。
总之,婚姻中的男性或者女性在行使生育权的问题上,夫妻之间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达成一致,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使家庭生活和谐稳定、幸福美满,这样才能够体现出夫妻之间的举案齐眉。
随着思想观念的开放,现代越来越多的不婚主义者或丁克家庭。所以女人对于生育到底是权利还是义务?生育对于女人来说并非是人生任务,她们有对于自己人生的选择权。
一、“权力”与“义务”
首先,我们要明确“权力”与“义务”这两个概念。权利是个人主观能动性的体现,意味着我们可以选择做哪些事,且合法权益会受到保障;而义务则与权力的概念相对,指的是我们需承担的一些责任。生育迎合了社会的普遍期望,这个社会普遍认为,女性应该承担起了繁衍后代的责任。个人的观念总是受到社会普遍氛围影响的。从小到大,我们被潜移默化地灌输着这种观念,因此,那些选择不生育的女性,会被视为“特殊群体”,会受到周围人的责难与不解。
如果将生育作为婚姻的主要目的,那么等同于将女性视作生殖机器,使得女性无法顺应自己内心做选择。这种不恰当观念,在被这种家庭观念的捆绑中生活的女性,将失去追求自我价值与向往生活的自由选择权。认为女性必须生孩子,无异于道德绑架。
二、"繁衍感"的需求
生育对女性而言,更是一种权利,她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偏好做出自己的选择。不可否认的是,对大多数人而言,在成年期这个人生阶段,会产生"繁衍感"的需求。这个年龄阶段的女性,往往会期待孩子的降临,从而增添更多乐趣与家庭归属感,这对于她们而言是很幸福、满足的事情。
当然还有的女性选择不生孩子,是因为一些心理层面上的问题,比如,不知道如何才能为孩子营造出良好的成长环境。她们可能自身有着不太幸福的原生家庭,难以处理好亲子关系。
所以是否选择生育,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另外生育对于女性而言,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众所周知,女性是有生育权的,有的男性就会疑惑,男性有生育权吗?在婚姻家庭中,男性有没有生育权是有相关规定的。
1、生育权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2、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由于生孩子的主要过程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因此,应当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见。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见作为标准的话,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很容易对妻子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丈夫无权强迫妻子。
3、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生殖权利是绝对权利或相对权利。公民的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的生殖权利是先天的,优先于国家和法律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生育权与其他政治权利(例如投票权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结社权)不同,并且不能在任何时候予以否认。司法审查认为,行使生育权需要配偶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