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属于政治权利的一种。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比如国家组织的选举活动,你有没有权力参加,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权力受国家的各项法律制约,受政治地位的制约。
民事权利是指公民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规定,允许行使的权利和应当享受的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因此,选举权不属于民事权利,它是政治权利的一种,在很多国家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只有少数人才能享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公民的义务。选举权是可以弃权的。法律中的xx权一般是指权利。受教育权和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公民都享有这项权利。
解释: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权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
和差额选举。
补充: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功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保守国家秘密,
4.爱护公共财产,
5.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
6.尊重社会公德;
法律分析: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在我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选举权不是法律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法律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
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