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必要的,但要注意几点1、先要有生效法律文书;2、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履行义务;3、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希望可以帮到你。
只与财产有关的。原则上生效。
一、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出面的,在法律视为夫妻双方的代理人。
二、如果协议明确约定,必须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的,那家属不签字的,协议不生效。
三、如果与家属有特殊的关系的,则必须家属签字。如果只是财产关系的,不必家属到场。
对财产关系可以自由处分,这是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民事调解协议经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身份关系,当事人没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即使双方签订了协议,例如在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纠纷。也必须要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产生订立或解除身份关系的效力。例如离婚协议,即使双方签订了,也要一起到民政局,经审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手续。另外,即使签字了,双方也是可以反悔的。
民事案件调解可以授权委托律师处理,如果特别授权律师了,本人可以不到场。
不一定全部到场。
比如,有一方请了律师,委托人可以委托律师到场就可以。
很多纠纷结果基本能看出来,比如我们曾经起诉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明摆着是要赔偿的,仅仅走个程序而已,所以就让律师代为参加调解了。
首先不管是是调解书还是判决书、还是裁定书。落款都只有法院的盖章和法官的名字。
其次,调解书是在法院的主持的调解之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
法院出具调解协议,由原被告双方签署。
法官再根据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而当你收到调解书就立马生效。
最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跟判决书一样,在调解书上约定的履行期没有履行的话,同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书一般都是当事人双方一人一份,派出所留一份备档,派出所不给协议书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派出所提供协议书。
法律分析
派出所做的出面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的协议书,原件的处理看事件的类型,像纠纷比较偏刑事类的或标的比较大的,一般的处理方式是将原件交给此事件的受害方或是获得赔付的一方,但内容要一式多份,相对的另一方、见证人、担保人等各一份,派出所也要留一份做存档使用,以使事件能得到妥善处理及使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事后监督。双方签订的调解书一般情况是要给当事人的,如果派出所执意不给,让给个理由或出具一份拒绝给付的书面意见。调解协议是两方自愿的基础上达到的,是两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又是由调解组织参与下达到的,调解员代表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帮助两方当事人达到协议,调解员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调解组织也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调解协议才生效。因此,调解协议区别于通常的民事合同。为了强调调解协议的效力,有的意见建议应当限定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随意后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主观:
甲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乙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丙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丁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XXXX年月日发生在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各方确认甲方于XXXX年月日在工作中于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二、甲方于XXXX年月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方责任为%,方责任为%,方责任为%;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万元);方支付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元(大写: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五、、本调解协议书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丁方:见证人(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方案由法院审判人员制定。
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因此,也称诉讼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既然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就既要讲事实也要注意调解方法和技巧。
一、法官在调解案件时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即使调解也要使当事人明白责任的归属。《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因此,法院调解的过程实际就是辨明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通过调解使当事人明白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和不应当做的,什么是合法的和受法律保护的,从而达到加强当事法制观念,预防、减少纠纷的目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的重要实践。因此,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牢固树立“以调解为主,坚持多调少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官在调解案件时要注意调解方法和技巧。
法官在调解案件时不但要有娴熟的审判技巧,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沟通与协调能力,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促成矛盾的解决。总之面临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面对形形色色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应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技巧。
1、怎样劝解固执己见的当事人?固执己见的当事人,他们不仅会拒绝接受你的意见,甚至还会执着地坚持自己的意见,反驳我们。对这种人我们不能试图用提高嗓门或用急切的讲话方式压服他,而是要从仔细了解他为何不接受你的观点着手,弄清他的想法到底是什么。首先,从一些简单的问题开始,站在尊重他,看重他的角度,打消他的对立情绪,鼓励和激发他说出拒不合作的真实理由,同时要耐心听取他的叙述,千万不要打断他的讲话,因为我们聚精会神的态度会使他得到尊重,感到自己的重要。在和谐愉快的气氛中交谈,我们提出的建议、意见他便自然而然地被接受。
2、说服刚愎自用的当事人?考察当事人想法中的弱点也是说服纠纷当事人的一种有效方法,尤其是对那些刚愎自用的当事人。一般说,这类当事人处于纠纷中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利益,他们不仅坚持自己的观点和要求,而且还一意孤行,使得对方当事人不能接受。为了帮助这类当事人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说出自己的想法,我们要先让其作为矛盾主要一方开口说话。在他讲述辩解的过程中注意发现他的理由不足、证据不全、逻辑混乱等弱点,尽可能多地去掌握情况,直到让他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后,我们再帮助他分析,要引导他自己发现自己的要求有哪些地方不现实、不合理,从而心甘情愿地接受我们的观点和办法。
3、怎样说服蛮不讲理,死不认帐,心存侥幸的当事人?我们必须在深入细致调查,掌握充分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做到有备无患。对于此类当事人,在调解纠纷时,我们要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必要时我们还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打消其心存侥幸的想法。
4、怎样安抚、开导生性软弱、遇到挫折就悲伤痛苦甚至有轻生念头的当事人?对悲伤痛苦的当事人,要婉言抚慰使其精神好转;对有轻生念头的当事人,要积极开导使其回心转意。安抚开导这类当事人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仔细观察,掌握当事人的情绪特点;第二,区别对待,针对不同情绪的当事人说不同的安慰话;第三,把握说话时机,一旦发现当事人情绪激动就要千方百计使其冷静下来,利用亲情和对未来生活美好的展望启发他,感染他,避免发生过激行为,酿成自杀性事件。我们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
总之,调解工作是以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目的的一项艰苦工作,也是疏导人际关系,倡导诚信友爱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今天,作为一名肩负民商事案件审判责任的法官,要把调解作为民商事案件结案方式的第一选择,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尽可能减少“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要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坚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积极探索各方当事人自愿前提下的“判后调解”,要进一步从制度上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和谐司法尽心尽责。
法院调解对于息讼止争及维护邻里和睦、社会稳定、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有很重要的正面作用。要真正做好法院调解工作,使之既要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和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还要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并非是件容易的事。同样一件案子,如交给不同的法官进行处理,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结局。其中就有一个调解策略与技巧问题。
策略是从宏观上把握调解,技巧则从微观上操作调解,两者相互补充,不可或缺。
一、宏观上把握策略
在法院的调解工作中,离不开法理剖析,但这还远远不够,要想收事半功倍之效,则必须讲究调解的策略,笔者认为至少应该把握以下三条基本的策略。
一是把握基本前提。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是调解成功的基本前提。只有让当事人双方分清了是非,明确了各自的责任,调解才有基础,调解的理由才有说服力,当事人才会自觉自愿地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否则,有时即使无过错的一方再让步,过错的一方也不会接受对方提出的调解意见。因此我们在调解中,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都应主动地组织双方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这样既可使调解成功,又可防止调解后产生后遗症。
二是把握个案特点。因案制宜,有的放矢,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庭审调解方式,有的则只能采取背靠背的庭下调解方式;群体性纠纷案件,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有影响的“领头人”身上;婚姻家庭纠纷则要把重点放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强的一方身上;人身损害赔偿则是把重点放在加害一方等等。总之要因案因人而异,不能机械照搬。
三是把握调解时机。掌握火候,把准时机是调解成功的必要条件。法院调解的顺利与否、成功与否均与所承办案件的法官能否把握好调解的时机与火候紧密相联。如双方对案件的标的(如经济纠纷)争议很大的时候,双方的感情尖锐对立的时候(如离婚案件)就不能急于进行调解。这样即使调拢了,也有可能出现一方反悔的“后遗症”,甚至还会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一些合理性的怀疑。再比如双方虽然争议不大,但是说话不投机,这个时间最好不要调解,俗话说得好“话不投机半句多”,这样需待双方感情稍微缓和时再调解。
五、运用调解技巧。所谓调解技巧,就是调解主持人对当事人做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方法或窍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以下十种调解方法,运用效果较好:
(一)保持中立取得信任法。保持中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距离,不偏不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建立起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这是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的前提。
(二)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清楚法。法官应当通过阅卷审查、证据分析、听取当事人陈述和案件审理的方式,了解案情,弄清案件基本事实,理顺法律关系,这是能够正确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
(三)主动引导法。做调解工作,法官不仅是裁判者,还应当积极充当双方关系的斡旋协调者。在调解中法官不能机械理解当事人自愿原则,要把程序上的自愿与实体上的自愿结合起来,才能引导当事人展开调解。仅仅在程序上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的作法,是不能打开调解局面的;当出现调解僵局,法官应当主动介入打破僵局。
(四)调解方案应变法。把法官提出调解方案与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相结合,改变仅由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的作法。法官要准备多种调解方案,应供当事人的选择,并根据情况逐步展开。
(五)是非责任适度评说法。调解要分清是非责任,但并不应当象判决说理那样明明确确,要根据案情留有余地,张弛适度,有的点到为止,有的含蓄表示,有的明确评判,还要善用道德规范、公序良俗释法说理。
(六)营造调解氛围法。一般来讲,诉讼当事人都有一定的对立情绪,要使调解达成协议,法官必须根据不同案情,恰当把握当事人情绪,营造有利的氛围。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相结合、趁热打铁和冷处理相结合的方法,有时对当事人的情绪激动要善言软化,有时也允许当事人适度宣泄。还要选择布置恰当的场所,适用不同案件调解的需要。总之,从有利于调解出发,调控调解氛围。
(七)情义融化法。当事人虽因矛盾纠纷走上法庭,但多数都曾有不同程度的情义联系。因此,在调解中,要善于利用当事人间的情义关系,唤起他们过去的感情或友谊,使得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
(八)利益平衡法。一方面,要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另一方面,分析当事人个人利益的平衡。使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各得其所,减少无谓的争议,不打不必要的“气官司”。
(九)困难谅解法。在诉讼调解中,确因经济困难,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少。善于引导权利人从维护自身利益的大局和实际出发,体谅对方困难,在给付数量和时间上作适当的让步。既不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大的损害,也有利于义务人自觉履行,实现权利人的权益。
(十)潜移默化法。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要向当事人传递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在当事人起诉、应诉、送达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证据、依法调查、告之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提醒中,提醒当事人运用好调解、和解的方式。在证据交换、庭审调查、庭审辩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中,引导当事人尽量选择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为开展调解打下基础。对一些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也要强调法官认真做好释法工作,向当事人分析是非责任的利害关系,为当事人服判息诉打下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