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所谓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可以都是商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
2、客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仅限于商行为。
3、内容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营性商事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
扩展资料:
一、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是产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行为。
二、商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商事法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事法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3、商事法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参考资料:民事法律关系-百度百科;商事法律关系-百度百科;商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百度文库
法律主观:
民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简称。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民商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尚无较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民商法的基本法律规范,附之以其他一些单行民事和商事法律,包括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公司、证券、海商、保险等法律规范。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可分为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适法行为。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行为。”这一定义性规定说明: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第二,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①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②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③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合同及其基本原则
①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②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①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②它的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首创性、新颖性;③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自然具有民事法关系的属性和基本特征。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特别的一类,商事法律关系还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特点。这些特点是:
l.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必须是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可以都是商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
2.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其行为标的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非商行为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标的,则不是商行为和行为的标的。商事中的物权,由商事契约订定,仍以债的关系对待。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营性商事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