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案例选编 反垄断案例选编培训

qq745048485 2024-11-27 阅读:2

敢于向大公司动刀。翻看反垄断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有不少知名大公司牵涉其中。比如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历经4年零10个月的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47页,最终确定利乐集团6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监管部门对其开出高达6.7亿元人民币的罚单。利乐公司无正当理由搭售、限定交易等非法垄断行为得到纠正,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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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敢于动部门的奶酪。如果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反垄断法》同样会受到惩处。2016年发现的“十二个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在‘新居配’建设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就是典型。本案涉及12个省份在“新居配”建设市场中颁布的2部省政府令、2份省级政府办公厅文件、8份省政府部门文件。因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些文件先后被废止、停止执行或修改,“新居配”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维护消费者权益。触动行业巨擘、政府部门的垄断利益,都是为了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围绕企业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燃气、供电、供水、电信、黄金饰品、乳粉等民生领域价格垄断行为,深入开展公用事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未来要进一步提高反垄断执法效能。坚持维护消费者利益,对教育、医疗、公共事业等民生领域加强执法,更好服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甘霖说。

据统计,10年来,我国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发挥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作用,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查结垄断协议案163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54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查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183件,震慑了违法者,净化了市场环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283件,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22件,有效预防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防止市场现垄断及合产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滥用市场优势位禁止市场产同类产品企业聚集起商讨何付消费者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位.禁止行政垄断.

今年,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其间取得了丰硕成果,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今年3月,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形成统一执法模式。

我国反垄断工作过去取得哪些成效?今后还有哪些完善空间?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和专家。

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特色反垄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反垄断执法机关先后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反价格垄断、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等部门规章12部、规范性文件3部、办事指南和指导意见10部,大大提高了反垄断法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并完成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指南、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宽大制度指南、经营者承诺指南、违法所得和罚款计算指南、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指南等六部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这些指南体现我国执法机构的执法思路和原则,分享执法经验,给予经营者更清晰的指引。可以说,《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年,是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1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甘霖说。

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反垄断法实施也应进一步优化:一方面,应在总结过去10年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厘清概念、明确适用原则,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推进处于基础性地位的竞争政策法制化,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与反垄断法律制度有效衔接,以明确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竞争法治更好、更快地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

查处一批关系经济民生的反垄断案-件

8月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的第七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发布了反垄断十大案例,具有如下特点:

敢于向大公司动刀。翻看反垄断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有不少知名大公司牵涉其中。比如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历经4年零10个月的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47页,最终确定利乐集团6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监管部门对其开出高达6.7亿元人民币的罚单。利乐公司无正当理由搭售、限定交易等非法垄断行为得到纠正,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敢于动部门的奶酪。如果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反垄断法》同样会受到惩处。2016年发现的“十二个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在‘新居配’建设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就是典型。本案涉及12个省份在“新居配”建设市场中颁布的2部省政-府令、2份省级政-府办公厅文件、8份省政-府部门文件。因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些文件先后被废止、停止执行或修改,“新居配”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维护消费者权益。触动行业巨擘、政-府部门的垄断利益,都是为了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围绕企业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燃气、供电、供水、电信、黄金饰品、乳粉等民生领域价格垄断行为,深入开展公用事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未来要进一步提高反垄断执法效能。坚持维护消费者利益,对教育、医疗、公共事业等民生领域加强执法,更好服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甘霖说。

据统计,10年来,我国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发挥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作用,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查结垄断协议案163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54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查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183件,震慑了违法者,净化了市场环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283件,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22件,有效预防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的实施仍面临不少挑战

此前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分散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保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由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

“3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为一家,执法主体的融合,更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行为的协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说。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时间节点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统一执法机构,面临着新的挑战,反垄断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甘霖认为挑战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竞争政策的实施提出新要求,要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创新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互联网经济等新经济业态对反垄断执法提出新要求,反垄断执法无法照搬传统的分析思路和评估方法。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国际化,对加强反垄断国际合作提出新要求,我们要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新时代反垄断工作对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新要求,我国执法队伍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穹建议,做好新时期反垄断工作首先要有大局观念,我国经济发展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反垄断工作应关注国民经济发展的特点,并为此助力加油,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其次要有全球视野,要学习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验,学习借鉴其先进理论、技术,密切跟踪其重大执法案-件,精准分析鉴别其重大反垄断政策。最后,还要有未来眼光,要充分认清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重大影响,勇于创新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反垄断理论等。

加大惩罚。

消息来自凤凰网。

美国Bayer公司利用“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摘要: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天生”就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本文笔者通过翻译,介绍美国Bayer公司一案,将对Bayer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以及如何平衡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作出解析,希望为国内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工作提供又一参考实例。

关键字:专利权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Bayer公司

前言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当两者存在着矛盾时该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哪一个为重,一直都是业界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我国的《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颁布施行,但到目前为止,国内还少有专利权与反垄断的案例出现。本文笔者通过整理、翻译,介绍美国Bayer公司一案,将对Bayer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以及如何平衡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作出解析,希望为国内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工作提供又一参考实例。

一、案情介绍

本案起源于1997年Bayer公司为解决专利诉讼纠纷而与以Barr为代表的三家药品生产厂商2之间达成签署的一份“解决协议”,该协议涉及一项有关抗生素有效成分CIPRO的专利,Bayer公司为了使Barr停止对该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诉讼,同时为了有效排除包括Barr在内的三家药品生产厂商与其竞争销售CIPRO相关产品,最终签订了该份协议。

Bayer公司是CIPRO专利的所有者(该专利1987年6月2日取得,于2004年4月9日保护期届满),在1991年12月6日,Barr发布公告,依照美国Hatch-Waxman法3,该公司已经向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提交了一个简要的新药申请以寻求在Bayer公司的专利过期

1 Bayer案例内容基于Lexis英文数据库翻译、编辑。案例的数据库编号:2006 WI App 102,*; 293 Wis. 2d 770,**;718 N.W.2d 251,***; 2006 Wisc. App. LEXIS 405

2三家药品生产厂商: Barr Laboratories, Inc.("Barr"), Hoechst Marion Roussel, Inc.("HMR") and The Rugby Group("Rugby")

3美国的 Hatch-Waxman法案规定了一些激励措施来支持专利已经过期的药物的仿制药开发,同时允许专利所有者补回在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审批过程中耽误了的时间。

案例评析

能够被许可销售CIPRO仿制产品,依照美国Hatch-Waxman法,Bayer公司将有四十五天的时间来控告Barr专利侵权。1992年1月16日,Bayer公司在纽约南部的行政区控告Barr,控告Barr侵犯了其专利,FDA就此中止了对Barr所提申请的审批,Barr在答辩期间联合了Rugby(三家药品生产厂商之一)针对Bayer公司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为公众实施的反诉。

在案件进入初审法院前,即1997年1月8日,Bayer公司与Barr共商并最终与三家药品生产厂商联合签订了“解决协议”。该协议对至少六年的美国整个CIPRO产品市场作出了划分,协议内容包括:Bayer公司向Barr, HMR支付总价值约达$ 398百万的报酬,作为交换,Barr承认CIPRO专利的有效性,承诺在美国的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市场上不与Bayer公司相竞争。基于该协议,Bayer公司在美国的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市场上保持住了垄断地位,从1997年1月到1998年12月期间,Bayer公司所销售的CIPRO产品的价格上涨了16.7%,成为美国处方药价格中上涨幅度最大的之一;内部销售文件显示,公司的税收和利润在签订该协议后均有大幅度增长,从1998年到1999年,Bayer公司从CIPRO项目上上缴的国家税收从$834,620,400增至$1,042,473,100,涨幅为25%,其净利润从$756,265,800到$921,631,900,涨幅为22%。

2000年11月6日,上诉人代表自己以及美国威斯康星州因CIPRO商标而认够CIPRO产品的消费群体开始了诉讼之路。上诉人主张,由于Bayer公司和Barr等厂商间共谋形成的反托拉斯的“解决协议”,固定了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从而导致了美国威斯康星州的居民需要支付比没有这样的协议存在时高很多的价格来购买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该行为实质损害了威斯康星州人民的利益,并对该州产生了不良影响,违反了威斯康星州的反托拉斯法第CH1334。

初审州法院认为,CH133仅适用于州内贸易,并以此为由驳回了起诉。二审法院认为,CH133不仅适用于州内贸易,在某些情形下,还适用于州际贸易。该法院判决认为,初审法院对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的理解存在错误,应当对原告诉被告违反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的主张予以支持,二审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该案经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对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的理解是错误的认定是正确的,应当对原告诉被告违反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以及原告诉被告的行为实质损害了威斯康星州人民的利益并对该州造成了不良影响的主张予以支持。但是,固定价格及垄断行为在在专利有效期件内是合法的,在有效期外属于非法行为,违反了威斯康星州的反托拉斯法。

二、案例解析

本案中,在CIPRO专利有效期间,即自合同签订日1997年1月8日至专利保护期届满之日2004年4月9日期间,Bayer公司作为CIPRO专利产品的所有者,其在行使该专有权的过程中,《专利法》赋予了Bayer公司在一个有限的时间段、一定地域范围内就CIPRO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的垄断5地位,这种垄断权利的赋予是作为Bayer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发明创

4 Wisconsin Stat.§ 133.03:(1)任何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构成重罪。如果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 100,000美元的罚款;如果是其他参与人,将处以不超过$ 50,000美元的罚款。(2)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划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构成重罪。如果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 100,000美元的罚款;如果是其他参与人,将处以不超过$ 50,000美元的罚款。

5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藉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造的代价或补偿,垄断权利使其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变得合法化。也就是说,此阶段是以合法的方式保护垄断,这种保护可以减少人们以暴力和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财产的欲望,从而可以激励人们从事更多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但是,在CIPRO专利期限届满后,即自2004年4月9日后,Bayer公司即丧失了对CIPRO产品排他性的垄断权利,如果Bayer公司在此时间点后仍然延续其一贯的垄断行为,就可能会导致一种利用过期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发生。因为,在专利过期的情形下,作为CIPRO产品的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他们已不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垄断地位。此后,Bayer公司的垄断行为在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因此,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Bayer公司与Barr等厂商仍然按照“解决协议”的内容执行固定价格,排除竞争的行为,完全符合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进一步地说,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Bayer公司的垄断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垄断高价类型。Bayer公司作为CIPRO产品的经营者,在该CIPRO相关产品市场中已具有较大影响力,为了进一步排除竞争,它与Barr等三家药品生产厂商签订了“解决协议”,对资源配置和利益重新作出分配,使其在CIPRO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上,几乎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没有其他的竞争者能够与之形成竞争。由于制药行业的市场进入或退出障碍较大,CIPRO产品作为一种最常用抗生素类药,市场集中度高,消费者对其依赖程度越大,Bayer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也就越高,而Bayer公司正是凭借该公司的市场支配优势地位,以远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幅度确定销售价格来销售其CIPRO产品,攫取超额垄断利润。

该垄断高价行为不但实质性地损害了消费群体的利益,而且使自身失去或大大降低其通过平等竞争改善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的内在动力,并且阻碍了社会福利的增长,损失了社会整体福利,同时,该行为还践踏了平等交易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掠夺了社会资财,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因此,在这种专利权过期的情形之下,如果Bayer公司依然拥有一个长期和稳定的垄断地位,可能会导致社会经济效益低下,因此,这一阶段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三、结语点评

本案给出的美国Bayer公司判例至少表明:专利权所有人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垄断高价行为在专利有效期间内具有合法性,在此期间,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前提条件下,给予其最大可能地保护,然而,这种保护并不是无期限、无限制的,相同行为在专利有效期外的延续则可能构成垄断行为,属于非法行为,此时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