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定义不同。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2、会计分录不同。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取得时:借:银行存款(××资产)贷:递延收益摊销时: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净额法。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借:银行存款等贷: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别:
1、定义不同
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2、会计分录不同
总额法收到政府转入的货币资金或相关资产全额计入递延收益,每期摊销时再转入其他收益。净额法收到政府转入的货币资金或相关资产直接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两种方法对比来看,总额法将相关资产和递延收益分别处理,但是递延收益分摊期限应该要与相关资产折旧年限相同。
而净额法先将递延收益全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通过资产少计提折旧的方式来实现对损益的影响。总额法相对净额法来说,取得资产时同时多增加了资产和负债,会导致提高资产负债率,但摊销期内两种方法对损益影响是相同的,所以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净额法。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别如下:
总额法和净额法是会计处理政府补助收入两种不同的方法。这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将政府补助金额全额确认收益。
总额法是将政府补助金额全额确认收益。在这种方法下,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应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增加企业利润。对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可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因为这些补助通常是作为对相关成本和费用的部分补偿。
然而,对于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可能导致企业的利润过高,因为这些补助并不代表企业对这些成本的真正贡献。
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金额作为相关成本和费用的扣减项。在这种方法下,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应冲减相应的成本或费用,减少企业利润。对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因为这些补助是作为相关成本和费用的部分补偿。
然而,对于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可能导致企业的利润过低,因为这些补助并不代表企业对这些成本的真正贡献。
总的来说,总额法和净额法的选择取决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和企业的会计政策。对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和净额法都可以使用;对于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使用净额法更为合适。
法律分析: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十五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