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内容(生育权的内容)

qq745048485 2024-11-27 阅读:2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权内容(生育权的内容)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方不愿意生孩子是不侵犯男方生育权的,但男方可以以此为感情破裂的理由离婚。

关于“代孕产业链”的追踪报道,对于本报记者而言是一个困难的过程。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只能接触到作为中介存在的代孕网站,接触到正在孕育他人后代的代孕妈妈,采访到相关的专家、法律工作者,但我们无法与哪些寻求过或者正在寻求代孕的、为不孕不育所困扰的夫妇直接交流。

这是一个遗憾,我期盼着能在将来的报道中弥补。

“代孕”违法么?中山大学法学院婚姻法专家张民安曾公开表示:“代孕的双方———代孕需求者和代孕者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而生育权应该要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代孕所生的孩子是非婚生的,代孕行为明显违反了婚姻法规定。”

但当记者拿“代孕合同”向一些资深律师求教时,他们也很犯难。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高波律师就直言:我国目前对“代孕”的立法还是空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约束力,对代孕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在合同法的立场而言,自愿签订合同,自然要履约。

至于医院这方面,虽然“61代孕网”声称其拥有“公立三甲”的资源保障,但没有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敢于向记者承认其“可为患者安排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的‘代孕’医疗服务”。显然,一切都是在暗地里进行的,这对61代孕网总站长所说的“阳光操作”形成了反讽。

更广大的社会公众担忧的是伦常问题。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陶林就明确反对任何形式的“捐卵、代孕”。他的疑问很直白:“如果有些人靠卖卵子来赚钱,你怎么保证她卖了第一次不卖第二次?”可又有人要问了:那些不孕不育的夫妇该怎么办呢?

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鲁英也曾就此发表过看法:尽管有人买就有人卖,但也并不能说明代孕网站就可以继续不明不白地存在,有关部门应尽快立法解决这个问题。不仅器官不可以买卖,子宫也不可以租用,婴儿更不可以这样对待。“由于法律存在空白,如果放开医学代孕,那么就会引发一连串的伦理法律危机。像现在完全禁止,走投无路的夫妻就会去找代孕中介,代孕所生婴儿的法律父母究竟是谁亦无法可依。代孕完成后,代孕妈妈、代孕需求者和婴儿的权利责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需要尽早通过立法加以完善的。”

如果我们能在医疗服务上有所创新变革,能够降低广大不孕不育夫妇求医问药的成本,能够为这些家庭提供更丰富、更安全的人工辅助生育,甚至是领养、保养的渠道,满足他们拥有孩子的渴望,想必在道德与法的窘境中纠缠的“代孕”一词,终将淡出人们的视线。

我们期盼着那一天的早日到来。

公民的生育权有:

1、决定生育子女、决定不生育子女、决定生育几个子女;

2、决定是否进行绝育手术、是否终止妊娠;

3、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4、其他生育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今年最新发布的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婚姻法本身没有进行修订。司法解释中的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