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终结裁定。有上述后三种事由即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管理人有义务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如果管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提请终结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终结。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应当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时的终结,通常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时,已经发现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应当同时裁定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况称为“同时终结”。同时终结也可以由债务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2、终结后的有关事项。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1)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意义是破产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管理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的情况下,终结后的有关法律事务,如企业注销登记,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人员办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管理人未提请终结有过失的,由管理人承担。
(2)管理人职务终止。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3)连带债务的存续。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4)新发现财产与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按照追加分配程序办理。
(5)其他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其他事务,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等,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多数情况下,破产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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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一)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流程、内容较为复杂,为通俗易懂及便于阅读,本文作简要整理。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5、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公司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6、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7、注销登记。(二)解散清算中的注意事项 1、公司进行清算时,不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4、清算组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自行解散清算的前提条件是“资产大于债务”,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另外,因公司自行解散清算属于公司内部决策,一般费用较少。若公司外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相关费用可依据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而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宣告破产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清算程序简要整理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然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指定破产管理人及管理人接管企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通过法院摇号产生。产生破产管理人后,管理人将全面接管企业,包括印章、营业执照、合同、账册等的全部接收。 3、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4、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通告、公告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债务人财产等。 5、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6、制定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管理人的成立情况;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等。 7、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及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公司可解散清算的时间公司解散,是指业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公司宣布解散后,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必须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那么公司何时可解散清算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解散清算的债务无论是解散清算还是破产清算,都应该编制清算方案,在方案中具体列明企业债务,那么公司解散清算的债务有哪些具体包括以下四类债务:(一)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两费。(三)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四)公司一般债务。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解散清算是公司基于某种原因终止经营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手段,解散清算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清偿公司既有的债权,消灭公司的经营权能,广义上的解散债务包括了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对于此种债务应该从公司的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其他的公司普通债权,则按照债权平等保护的原则,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破产,也可能是破产重组,如果重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组不成功,就可能要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重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
1、设立目的不同。
破产重组是挽救企业延续,破产清算使企业消灭后的程序。
2、价值功能不同。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积极预防债务人的破产,体现其财产增值的功能,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体现的是对破产后财产的分配功能。
3、具体措施不同。破产重组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所属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而破产清算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如拍卖、折价等。
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破产重组使债务人能够在低谷中复兴,使其改善提高后能获得更大的利益,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的形式分配财产,一般会使企业有损失。
扩展资料
破产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破产重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