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啊。一楼在说什么梦话……
我国的民法之所以叫做民法通则,得从它的出台背景来分析。
民法通则80年代就出台了,而我国有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之争的结束却是90年代后才真正划上句号。依法治国方略更是98年左右才提出。民法的制定开始就是为了应付对外开放经济交往的实际需要,先由通则再来合同最后是知识产权、人身权就可以看到,制定民法通则的法学家确实很想毕其功于一役,但却又力不从心。
毕竟时间紧迫,与其出台一部名不副实的民法典贻笑大方还不如本着自谦和实用的态度就叫民法通则,给我国的民法理念定下大方向,余下的留给后人慢慢完善。。
学习西方法制史,我们也可以看到被视作经典的德国民法典从酝酿到最后半醒过了100年!!!几代法学家的努力才达到了其留存后世的辉煌。
从这个层面看,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妄称民法典,是很客观的。
不过随着物权法出台,我国最终将形成完备的民法体系,那么一部民法典的出台也并非不可期待之事了。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法典,是一个国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的综合大典,又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体例,著名的民法典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而民法通则通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从1986年开始,《民法通则》在我国起着民法典的作用,它和其它单行民事法律及其它部门法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一起调整着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法通则,特指我国目前民事法律关系的总则。就立法而言,民法通则还只是一部临时的基本民事法律。民法典,是立法成熟、周全时所有民事法律的总结晶。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
一、二者制定时所重视的目的不同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当时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生活需要,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
《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
《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109、110、11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可以说,在精神气质方面,《民法总则》所做的调整,很多具体规则有较大的区别。
如:《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109、110、11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可以说,在精神气质方面,《民法总则》所做的调整,很多具体规则有较大的区别。
您好,《民法典》是指一个国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的法典,具有综合性与体系性。一部完整全面的民法法律,关于物权、债权、民事责任等民法上的重要规定都包含在其中。
相比而言,《民法通则》是不太完善、不太全面的,只是关于民法适用的一些笼统的概括性的规定。在具体到调整每一个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时,还需要依据民法的其他部门法才能胜任。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已经出台的情况下,民法典的编纂则比较有必要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