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一般又被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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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总承包方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
(1)安全管理。
(2)投资控制和总承包方的成本控制。
(3)进度控制。
(4)质量控制。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与建设项目总承包方有关的组织和协调。
二、界定
工程总承包是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承发包方式,具体是指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在国际上,并不是任何一种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两个以上的阶段交给一个组织承担的方式都是工程总承包,如,美国的设计建造协会(DBIA)对总承包的定义为:设计-建造(Design-Build,以下简称为DB)模式,也称为设计-施工模式或单一责任主体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集设计与施工方式于一体,由一个实体按照一份总承包合同承担全部的设计和施工任务。这里的DB模式包含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模式。
由此可见,只有所承包的任务中同时包含设计和施工,才能被称之为工程总承包,设计阶段可以从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开始,单独的施工总承包或采购+施工总承包、采购+设计总承包都不在总承包范围之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总承包
所谓的承包单位,就是承包业务的单位,属于承包商或供应商。
例如,甲方有一个项目需要找一个承包单位(也就是乙方)来做。甲方就得把这个项目发包给乙方,甲方称之为“发包方”,乙方承包该项目,则称之为“承包方”。
总承包单位是用承发包方式施工时,向建设单位承包项目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在承包全部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后,根据施工的需要,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可以将一部分工程转包给专门的施工单位负责完成。总承包单位转包的专门施工单位称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经济关系。
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主要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说明书及预算、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完成,交付使用。
在有分包单位参加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要组织编制统一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综合作业计划,统一现场指挥和交叉施工,统一现场平面位置管理,统一安排现场的暂设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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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总分包模式的特点:
1、有利于项目的组织管理。由于业主只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合同结构简单。同时,由于合同数量少,使得业主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小,可发挥总承包商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
2、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由于总包合同价格可以较早确定,业主可以承担较少风险。
3、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由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通过分包合同建立了责、权、利关系,在承包商内部,工程质量既有分包商的自控,又有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从而增加了工程质量监控环节。
4、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总承包商具有控制的积极性,分包商之间也有相互制约作用。此外,在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的情况下。
由于设计与施工由一个单位统筹安排,使两个阶段能够有机地融合,一般均能做到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的相互搭接。
5、对业主而言,选择总承包商的范围小,一般合同金额较高。
6、对总承包商而言,责任重、风险大,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获得高额利润的潜力也比较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承建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总承包单位
房地产承包商即房地产建筑项目承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项目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职称以上(含经济师)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近三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四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
二级承包商就是将承包的一个合同项目中的一个部分所给予的人。
分包商,是指承包商(尤其是总承包商)将承包的一个合同项目中的一个部分所给予的人。例如,一个造房子的承包商通常会雇佣分包商来做一些特殊的部分项目,如安装管道、铺设地板、做木工以及设计图纸等等。每个分包商收取的费用比总承包商收取的费用金额要低。
承包商承包了工程项目,而由于考虑到资金不足,或工程过于复杂,或为减少业务上的风险,往往将一个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单项工程,选择技术上具有专长的第三者分别承包,该第三者称为分包商(Subcontractor)。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代理行为和分包行为的区别:
代理行为和分包行为是意义不同的两种行为。
1、代理权的成立来自于代理授权。这种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的单方行为,代理人即使不作出承诺表示,代理关系一样成立。而分包行为来源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分包合同,双方既有要约又有承诺,是一种双方行为。
2、代理属于处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对外就无所谓代理,离开第三人也难以研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分包则是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3、从我国民法上讲,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分包人则以自己的名义活动,除非得到授权。
4、代理人的行为一般不包括事实行为,而分包行为既可包括法律行为,也可包括事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