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醉酒行为人的醒酒措施中,对其使用带手铐一般是不属于滥用职权的。
公安机关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进行约束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只有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才可以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控制其身体或者行为。所谓行为举止失控,可根据醉酒人当时的表现来判断。行为举止失控标准很难界定,需要人民警察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但不能无限制扩大。如果醉酒人没有自伤或者伤人的动作,一般可不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约束。在约束时,既要采取措施使醉酒的违法嫌疑人不能伤害本人和他人,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又要防止在使用约束手段时对其造成伤害或者侮辱其人格尊严。
(2)约束时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凡不符合使用警械的情况绝对不能使用。在对醉酒人进行约束时,无论其行为举止如何,均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3)约束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只有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才可以使用警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吴忠市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你好,强制传唤和强制带离都是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此项权利。如强制传唤与讯问,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其到一定场所,并进行讯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强行约束,公安机关对那些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有威胁的醉酒人,强行约束到酒醒。强行带离现场,如公安机关将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2款)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如隔离治疗等(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予以隔离治疗)。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一般情况能够拘传的,说明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控制,因此一旦进入拘传都会到庭,除非嫌疑人出现逃逸的情形,那么这个时候就会挂网追逃,重新对嫌疑人进行抓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