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的耕地未经批准开荒的土地
农村的耕地一般由村集体分配,但是很多农民家里的土地并不完全是由集体分配的,有部分是自家私自开垦出来使用的,像这样的土地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在面临确权时是不能确权的,并且还有可能被强制收回。
2、土地荒废两年以上者收费、荒废3年收回
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这一条可能对于农民影响非常大。毕竟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农村农民大规模外出打工,荒废土地是非常正常的事,现在农村有很多的土地都已经荒草丛生,过去都是优质的耕地和农田。
从新的土地修正案来看,未来我国将要求农民经营农村土地,不要荒废土地,如果荒废3年以上的土地是要收回使用权的。
3、农用地用途被改变的
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在耕地上从事非农业活动,比如建房、搭建筑等。否则就是私自占用土地,改变农用地用途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会拆除地上建筑物、予以收回土地。
4、相关土地确权证书没有得到土地确权的情况
这次土地确权完成后会为农户发放相关土地确权证书,有了这个证书,才能证明你家的土地是属于你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土地管理法的内容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等等;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法律主观: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法律主观:
《土地管理法》: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权,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形式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严格控制土地总体规划。前款所称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产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使用土地是指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国家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立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举报和指控。第七条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科学研究成果给予奖励。
法律客观:一、新土地管理法是否已经开始实施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调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有望2013年执行。二、征地补偿标准修改内容20131、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草案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草案在补偿内容方面,除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之外,将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在补偿落实方面,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征地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2、修正草案删除征地补偿30倍上限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草案删除了现行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3、草案增加了社会补偿的具体内容草案在现行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草案着力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的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4、征地范围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重点修改了涉及征地补偿的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并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不过,除此之外,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城镇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集体土地能否入市、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审评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重要内容,在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均未涉及。专家认为,征地补偿固然重要,但若能明确征地范围,对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征地作出定义,那政府就可以不干预土地价格,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才能够真正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征地的范围界定得太宽。也就是说,不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用地,一律都采用了政府征收的方式,把土地变成国有。这样一来,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又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