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三种企业形式的不同有以下几点:
1、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相比,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者退出市场也较灵活;但是其公示性(主要指财务公开程度)不如公司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大于公司和合伙企业。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公司是企业法人。
3、组建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投资人与企业(公司)的财产关系不同、责任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内部事务管理结构不同。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管理公司事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资料拓展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独资
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合伙
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点:
(1)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个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还规定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因此其所有权的转让比较困难。
公司
公司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组织形式
独资企业指以个人财产创办的企业,若破产将以个人所有财产来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当责任.
根据<公司法>主要就划分为以下两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企业性质
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投资人
①投资人是自然人;②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③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企业事务管理
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企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剩余部分归投资人所有)
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仍有剩余,在合伙人之间按约定分配)
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债务的清偿责任5年后归于消灭。
公司性质:
是依据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对外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对公司进行的分类,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按照新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要件有:
1、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但可分期缴纳(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其中,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又做了特别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在于: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设立要件有:
1、主体。公司法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其也可分期缴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
还有其他分类如下:
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一、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的公司分类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四、母公司和子公司
五、总公司和分公司
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创业者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等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注册资本要求较高,且需经省级政府的批准,不为一般的创业者所采用。合伙和个人独资因创业者须承担无限责任,选择这两种企业形式的也相对较少。有限责任公司是绝大多数创业者所乐于采用的组织形式。
以我国现行法律,个人创业的法律途径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如果您从事的创业活动主要以您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零售及餐饮、理发、洗烫、花店、报刊零售等社会服务业,建议您申请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资金没有法定要求,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但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要对自身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如果您欲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按新《公司法》股东人数须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3万元。也可以注册为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且需要一次性交清。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因此,您如果采用有限责任形式创业,除了其余股东出资及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您实际以现金货币作为出资可能大大低于十万元。有限公司股东须在公司名称核准后,公司营业执照颁布前而由法定验资单位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证。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以其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创业总有风险,如有可能建议您尽量按《公司法》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创业。
如果您欲设立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没有最低限度要求和需要由法定机构强制验资的要求,但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实物出资的,应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证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证明;不能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有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劳务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经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其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设立时虽无最低限度出资要求,但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风险较大。若您采用合伙形式创业,请谨慎选择合伙对象。
此外,最近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法亦没有规定投资人出资的最低限度和须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的规定,只规定须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额指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额,以及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作价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出资方式指投资人一个人财物出资,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个人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示的,该责任消灭。相对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更能满足资金缺乏、又不愿与人合股或合伙的个人进行创业。如您选择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创业,则尤需注意在无人帮助监督情况下加强控制企业的各类风险。
一、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
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
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四、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总之,新合伙企业法和新公司法两者间的本质区别是: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由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者的区别在于责任的连带性,公司是不需要负连带责任的,而合伙则需要负连带责任。它们在于产权结构也是相互联系,都是许多人法人所共有的。因此,当遇到这方面问题时应先根据自身所处的实际情况,判断应该是适用《公司法》还是《企业合伙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