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只有在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宪法,所以说是斗争结果。这个新生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斗争成果,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确保在未来的阶级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宪法必将反映这种斗争的经验教训,因此又是一种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把统治阶级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它阶级或阶层及其联盟取而代之,这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这时宪法的变化往往以修改宪法的方式进行。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的地位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一方面,宪法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征,国家强制力。另一方面,宪法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的特殊性: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
第二、在地位上,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第三、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的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
第四、在规范上,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虽然其他的一般法律也都是行为准则,但宪法乃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
第五、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法。从宪法的实质来考察,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其次,在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中,除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之外,政治力量还包括同一阶级中的不同阶层和各个不同的政治派别,以及境内各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于1901年提出的.这种区分的标准是要考察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别,突出强调创制宪法活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
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因此,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是一样的.
以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来考察世界各国宪法,美国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依照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我国宪法也属刚性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这就说明,在我国,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法规,因此,宪法也具有不同一般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规定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从1954年起,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这部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它的基本精神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