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包括社会经济人权,例如受教育的权利、住屋权利、拥有基本的生活质素等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社会经济人权,例如受教育的权利、住屋权利、拥有基本的生活质素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被视为受保护的国际人权权益。联合国的成员都有其责任去尊重、保护及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期望成员国会作出实际行动。联合国人权公约内包含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认可的首要参考资料。而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则有不少保障儿童和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则禁止因为种族或肤色歧视而制定有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从基本权利的内容看,我国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设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范围包括:
1、平等权。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
5、宗教信仰自由。
6、文化教育权利。
7社会经济权利。
8、监督权与请求权。
9、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范围基本上反映了世界权利发展的普遍性要求,体现了公民在宪政体制中获得最根本的权利地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对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主体的某一部分基本权利作限制是必要的。
但限制基本权利须有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该法律具有合宪性。
3、有明确的公益目的。
4、对特定的权利不得限制。
5、不能侵害自由和权利的本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法律分析: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大学创作和其他大化活动的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和继承权除外)、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接受教育、从事科学文化研究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享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文化教育权利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命运。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扫除文盲,对全体公民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
宪法中文化权利和自由: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本条是关于公民享有科学文化活动自由的规定。科学文化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促进科学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广大公民应当享有广泛的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对此,国家也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扩展资料
我国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权利: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1、言论自由:公民通过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
2、出版自由: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结社自由:公民以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4、集会:公民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5、游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6、示威: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