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中,较为灵活的一个是

qq745048485 2024-11-30 阅读:1

关于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中,较为灵活的一个是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在国际私法领域中,侵权法是一个长期不受重视的领域。到了20世纪,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交通的发达,国际交通运输事故日渐频繁,国际性的产品责任案件日趋增加,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国际性的诽谤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于是,侵权法成了国际私法中的热门课题。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私法学界大约有五种主张:(1)适用法院地法;(2)适用侵权行为地法;(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4)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5)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和共同住所地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首次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规定,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但是我国学者在对下列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中,仍表现出见解上的分歧。

1.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历来有三种不同观点:(1)侵权行为地是加害行为地;(2)侵权行为地是损害发生地;(3)凡有关事实发生的地方,包括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在内,都可认为是侵权行为地。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未指明侵权行为地是加害行为地还是损害结果地,这使法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便于对具体问题作出灵活处理;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这样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侵权行为准据法适用的灵活性,但其是从双重适用标准为出发点,因此显得不够确定。

2.关于我国是否采用“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的问题。侵权行为自体法(the proper law of the torts)是英国学者莫里斯在1951年首先提出的关于侵权行为准据法的一种理论。他认为传统的侵权行为准据法的公式过于机械,而现实的侵权行为却千差万别,试图用一个机械的公式运用于所有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显然是不能得到满意的结论的。因此,法院必须找到一个足够广泛和灵活的冲突规则,既能适用于通常情况,又能适用于例外情况。“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公式便可满足这一要求,它主张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而不是机械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同,许多国家的立法也采用了这一理论。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一学说,以完善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但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基本的准据法,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就排除了接受“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的可能性。

3.关于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竞合的冲突法调整问题。责任竞和(concurrence)是指某一法律行为或事实引发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就一定目的享有多重请求权,而另一方就其单一行为须负多重责任的特殊法律现象。对责任竞合案件权利人的保护,各国立法与实践采取的一致原则是:权利人在两个责任竞合根据中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而不能行使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但有的国家实行竞合制度,有的国家不实行这种制度。在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上,与会代表对这个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有些代表指出,我们应把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作为一个独立问题加以研究。目前,有些国家和国际条约已开始对责任竞合作出独立的法律适用规定,有的规定责任竞合依合同准据法,有的规定责任竞合依侵权行为地法,有的规定责任竞合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还有的规定责任竞合依竞合法律关系不同连结点重叠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律。这些规定,增强了法律适用的明确性,有利于涉外案件的迅速处理。因此,我国也应该着手研究、制定一些涉外责任竞合的冲突规则,特别是可以先就某些特殊的涉外责任竞合制定法律适用规则,为我国今后开展全面立法打下基础。(41)我们认为,责任竞合问题不是一个独立的冲突法问题,它实际上是一个识别问题,应该由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通过识别加以解决,而不应由当事人通过选择请求权来解决

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1)关于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原则: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2)关于特殊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则:

①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②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扩展资料

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该规定来看,既包括了因过错产生的责任也包括了非过错责任,可见中国《民法通则》采纳了广义的侵权行为的概念。采纳这一概念的理由主要在于:

随着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归责原则已经多样化,除过错责任原则以外还包括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而这些责任都属于侵权法上的责任,在探讨侵权行为概念的时候必须都包括这些责任。

更何况由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的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实现了侵权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损失的任务,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是必要的。

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中国民法中,“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的情况主要是指公平责任。

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完全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就是指严格责任,而严格责任虽然是严格的,但并非不考虑过错,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

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严格责任并非不考虑过错。德国学者冯·巴尔认为,侵权行为法中可以包涵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从广义上理解考虑过错的责任也可以包括严格责任。[8]而真正的无过错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主要是指公平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

法律主观:

我国《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且涉外的案件,由中院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扩展资料

涉外民事关系的三个标准:

(1)主体: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2)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的;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两层含义:

(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主权国家内部有独立法律体系的法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