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已废止,对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条规定小区建筑区划范围内,所有的车库和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也就是说,不管是开发商出售,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出租,
均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才能对外出售出租。保证业主的停车优先权。根据我国相关法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液漏
停车费、广告费、小区摊位收费等等,这些项目的收费标准、给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费比例,都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根据我国相关法条规定,
有关共有和共同改缺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核埋辩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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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物权法已经被废除,编入民法典中。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中对于小区停车位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以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地下停车位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随意规划停车位的,私自出售属于违法行为。尤其是以下3种,私自出售属于违法行为1、小区的公共空地。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划几道线就变成车位再卖给业主,这当然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2、地下人防车位。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3、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物权法》将废止。一、民法典车位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部分车位符合民法典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二、车位的所有权是谁的?车位车库,除去机械车库属于机械设备外,均属于不动产的范畴。用法律语言表述,属于建筑物(独立车库、地下车库、架空层车位)、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露天停车位)。不动产的原始产权,产生于制造。《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合法建造的行为完成,就产生所有权,权利人是建造人。《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建设单位(开发商)作为最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设的全部房屋、设施,它是唯一的、原始的所有权人。只有两种情况例外: 1、法律另有规定,如《民法典》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绿地、道路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属于市政;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立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等等。在这种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的原始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被法律剥夺。 2、建设单位将自己的权利转让、赠与或者放弃,如通过合同以及宣传资料,表明某些车位为业主共有,这就让与或者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所有权自然转移到受让人手中。所以说,车位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分成好几种的,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物业管理用房本身是属于业主共有的,所以有的时候车位上面的土地使用权其实是该小区的所有业主都有权利去使用的,但是自己并没有占有和转让的这种资格,关于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还是取决于停车位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