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书,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主观:
取保候审保证书的内容包括如下,写明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姓名、性别等身份信息,以及与被保证人的关系;如果是单位作保的,应写明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与被保证人的关系、住址以及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一、取保候审保证书格式:1.格式保证书保证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与被保证人的关系;如果是单位作保的,应写明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与被保证人的关系、住址)被保证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被保证人姓名)因×××××(写明案由)一案被×××(司法机关名称)立案侦查。保证人×××愿意担保×××(被保证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时听候司法机关的传唤。此致××××(司法机关名称)保证人:×××(签字)×年×月×日2.说明保证书是保证人出具的保证取保候审人随时听候司法机关传唤、审讯的法律文书。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罪犯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不需要逮捕或者有其他特别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这类人,只要有人愿意担保,就可以不采取羁押的手段,而采取灵活的措施,保证诉讼程序的进行。二、取保候审保证书范文:保证书保证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与被保证人的关系;如果是单位作保的,应写明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与被保证人的关系、住址)被保证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被保证人姓名)因×××××(写明案由)一案被×××(司法机关名称)立案侦查。保证人×××愿意担保×××(被保证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时听候司法机关的传唤。此致××××(司法机关名称)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书的写法:
1、写明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即取保人的身份信息;
2、写明申请为被保证人采取取保候审的诉求和相关事由;
3、必要时应夏敏相关证据,证明被保证人具备取保的条件;
4、注明申请取保的司法机关名称、保证人签字以及具体日期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保证书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我与被告人________是__________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________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_________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____________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附: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制订,供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时使用。二、本件为填充式,由保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