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1年实施的婚姻法开始,我国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在1991年修改的新婚姻法中也明确规定:“我国保护合法婚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事实婚姻是指未经法定程序登记而实际上有了夫妻关系的情况,通常指的是同居多年但未结婚的情侣。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关系曾经被认为是合法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这种思想逐渐过时。现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在于保护合法婚姻,即经过国家法定程序登记的夫妻关系。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明确规定:保护合法婚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至此,我国正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在1991年修改的新婚姻法中也有规定,对于未经过国家法定程序登记而实际上有夫妻关系的,一律不视为夫妻关系。如果事实上存在夫妻关系,其法律地位受到保护,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对于事实婚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
如果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已经生育了子女,是否属于事实婚姻?从法律上来说,未经过国家法定程序登记而实际上有夫妻关系的,依然不视为夫妻关系,这种情况也不属于事实婚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应当视为合法子女,并且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无论是否登记结婚,只要存在夫妻关系并且生育了子女,就应该为子女的权益和利益负责。
我国自1981年开始,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现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在于保护合法婚姻,即经过国家法定程序登记的夫妻关系。对于未经过登记的夫妻关系,虽然存在夫妻关系,但并不享有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应当尽早走法定程序完成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合法婚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但事实婚姻效力至今不能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1984年8月30日以前,承认事实婚姻。二、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限制承认事实婚姻。
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国司法机关开始限制性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三、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不承认事实婚姻。
四、2001年4月28日后,事实婚姻效力待定。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没有事实婚姻的规定,也没有什么新的婚姻法。去年就婚姻法就作废失效了。
首先,2022没有什么新婚姻法,现在我国已经没有什么婚姻法了,新的旧的都没有,已经全部废除了,相关规定要看《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
其次,民事法律方面废除事实婚姻已经28年了,民法方面没有什么事实婚姻。现在法律上的事实婚姻是在《刑法》里面,具体来说就是重婚罪里面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相关规定。婚姻法是民法,这是刑法,完全不一样。刑法是要判刑的,也就是说,你有事实婚姻,就很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民法典中同居多久认定为事实婚姻
民法典规定,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所以无论同居多久,都不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同居关系该怎么解除
1、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自行解除。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但是如果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审理判决的。
单独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管。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诉讼解除。只要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判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这一种法律关系。所以无论男女同居多久,都不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只会按同居关系处理,因同居关系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在我国新婚姻法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现在被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