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解析!从保证人角度解读以贷养贷判法
解读民间借贷“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本篇重点从保证人角度进行案件评析。
借新还旧本是金融业中银行用的概念,但在民间借贷、企业间的拆借也经常碰到。本篇,我们以一个案例切入,看看法律上的规定以及对我们的实务有哪些启示。先来限定概念“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的行为,也就是说通过设宜新债的方式消灭旧债。
以下是法院公布的一个公报案例。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日期:2018年08月23日。这个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维持了一审),但再审时,虽还是肯定了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但是对于保证人责任的认定,高院显然不同意基层法院的意见,进行了撤销和改判。案件复杂、篇幅较长。最终,高院认为保证人在借新还旧的150万元借款范围内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为何?我们聚焦这一点来看看:高院再审的表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是否应当对借新还旧的15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被申请人卞松祥于2014年8月8日向许峰个人账户汇入了300万元,且汇入的账户亦在许峰的个人控制之下。许峰在卞松祥汇入300万元的当天,取现150万元返还给了卞松祥。许峰、卞松祥均认可该150万元是用于偿还许峰欠付卞松祥旧存借款,故对许峰、利峰公司以150万元新借款偿还旧借款的事实应予认定。陈艳枝律师解读:出借人、借款人二者之间都认可借新还旧,法院就借坡下驴也认定了。
第二、《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借款合同当事人如果事先不将旧贷款尚未偿还,并且将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情况告知后一保证人,则属于债务人向保证人隐瞒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通过发放新贷偿还旧贷骗取保证人对该变相延长了贷款期限的贷款提供保证的行为。卞松祥虽主张保证人对借款用于偿还旧贷应当知情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保证人不应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陈艳枝律师解读:1、出借人、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没有告诉或没有证据显示告诉保证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需结合具体案情)。2、很多人都能理解,保证人的责任不能随便加重,比如,我给你俩担保的是200万,你们又发生了100万债务,那我不负责。但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保证人的责任加重,不光是金额增多一个维度的变化;偿债能力变差也是另一个维度。保证人心想“你现在明显还不起钱了呀,你借新还旧,你借款人倒没啥,算是另一种展期,可是我的风险就加大了。”
第三、民间借贷案件中要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既要保护合法债权,又要防范非法债务,防止“套路贷”等非法行为得逞。本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借新还旧行为通过隐瞒借款用途“套路”了保证人,因此对善意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借新还旧范围内的担保合同无效,《借款合同》的其他保证人刘正、伊嘉美公司在借新还旧的150万元借款范围内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还有一个常见问题:在借新还旧场合,旧贷的物的担保人以原担保财产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新贷的担保物权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九民会议纪要》第57条规定,在借新还旧场合,当事人约定旧贷的物的担保人以原担保财产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未注销登记的旧贷担保物权仍然可以担保新贷。
以上,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了借新还旧场景下保证人的责任。考虑到案件的发布时间是2018年8月,因此有必要学习下较新的规定,如下:《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2021年1月)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1】政治局会议: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
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加快贯通县乡村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快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要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应用研究,开展补链强链专项行动,加快解决“卡脖子”难题,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要统筹有序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点评:中汽协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双双超过120万辆,创历史新高;公安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底,中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603万辆,占汽车总量的2.06%;而2021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新注册登记量占汽车新注册登记量的7.80%。尽管新能源汽车补贴持续退坡,但新能源汽车在新车销售中的占比仍越来越高,甚至成为政治局会议中的一个议题,这是市场和政策双驱动的结果,同时也鞭策汽车行业能有更多科技创新,持续进化,更好地解决新能源汽车的里程焦虑、安全等问题。
【2】国常会: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
7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会议确定了简化预算编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加快项目经费拨付进度、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等多项具体措施。
李克强在会上表示,“必须下大决心,顺应科研人员的普遍呼声,大力破除不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规定。一定要把科研人员事务性的负担切实减轻。政策要为科学家服务,而不是设置障碍。”
点评:如无意外,本次对科研经费“放权”,接下来会是一个每年近万亿级别的数字!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2021年,中国一般公共预算中,科学技术支出从4452.63亿元增长到9321亿元,十年共计7.07万亿元。
这次国常会对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通过“放管服”改革的方式给科研经费“松绑”,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赋予科研团队或项目组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使用权;从另一方面来看,“松绑”不是“放松”,其目的是让科研人员能把更多时间和精力用于科学研究,产生更多更大的成果,科研人员也要把精力真正放在科研上,才能真正实现一个良性循环的科研环境。
7月28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列举了八类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情形,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包括: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等。
点评:大数据、人脸识别、AI等技术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民法典施行以来,截至2021年6月30日,各级人民法院正式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立案的一审案件192件,审结103件,技术带来便捷的背后,却是无数用户信息被泄露的巨大bug,人脸识别的“合规化”应用,就应该放到最高法的规定中来!
【4】工信部:启动互联网专项整治
7月26日上午,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宣布启动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用户权益、威胁数据安全、违反资源和资质管理规定等四方面8类问题,涉及22个具体场景。
公告中重点提及恶意屏蔽网址链接和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的行为;应用软件启动弹窗欺骗误导用户和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行为;企业在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及对外提供等环节,未按要求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行为以及“黑宽带”现象。
点评:互联网行业苦“恶意行为”久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对前期APP整治行动的进一步强化,只有真正形成开放互通、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帮助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具建设性地创造创新!
【5】发改委:推广47条深圳创新经验
7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推广借鉴深圳经济特区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通知》,在总结深圳经济特区已复制推广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形成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圳经济特区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共5方面47条,主要包括建立“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建立健全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构建以规则机制衔接为重点的制度型开放新格局、创新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创新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点评:深圳作为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也是中国的科创高地,今天深圳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发展。而这一切的背后,是深圳在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上不断完善,在市场环境、制度体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创新,值得总结和学习。
【6】重庆:打造内陆现代服务业发展先行区
7月29日,重庆市政府举行重庆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新闻发布会,就《重庆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进行了解读,服务业开放试点主要聚焦科技服务、商业服务、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电力服务、电信服务等7大重点行业领域。
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张智奎介绍,上述方案围绕推动建设西部国际综合交通枢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先进制造业中心等方面,量身定制赋予重庆36项特色试点任务,其中一些是首次在渝实施、首次在中西部甚至全国突破的创新政策。
点评:2015年北京成为首个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2021年4月,国务院正式同意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四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基于不同的试点城市的地理位置、产业特色等,天津服务业试点还提出了会展服务、批发零售两大重点行业领域,海南的7大重点行业领域中包括了文化体育和娱乐领域;上海是在重点平台和重点园区示范发展、优化服务业开放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政策和要素保障等4个重点领域提出了11条开放举措。
扩大服务业开放,重庆是唯一在中西部地区开展综合试点的城市,这不仅是重庆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契机,持续培育新的发展动能,也是为中部地区在服务业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供经验。
【7】沈阳:科研活动全面实行“两审一承诺”
7月29日,沈阳市在科研活动中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审核、科技伦理审查和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按照规定,凡由沈阳市科技局立项或推荐的科技项目和科技奖励,认定或备案的科技平台与创新载体、科技评审专家等,在项目申报时均将实施“两审一承诺”。
点评: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早在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旨在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在科研诚信建设的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
比如,陕西省科技厅就提出要完善科技系统黑红名单管理制度、建立科研诚信互联共享机制,从技术和制度两方面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四川省内江市则从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和加强科研诚信分类监管三方面入手,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可以明确的是,在完善的科研诚信体系中,科技创新才能够越行越远。
【8】深圳:建成全球最大汽车充电站
7月底,深圳民乐的士充电站改造完成,共建设有624个充电桩,成为目前全球最大的汽车充电站,日均充电车次突破4000车次,日均充电量达到240000度。
该站由民乐P+R社会停车场改建而成,驻站企业包括南方电网、比亚迪、普天力能等三家。南网电动公司的“南动顺发驿站”设有餐饮、休闲、购物等服务,“比亚迪充电有道民乐P+R驿站”设置了多功能会议中心、无人售卖、休闲等定制化服务,集充电、休息、餐饮、办公、维修等功能于一体。
点评:作为中国首个公交出租车全面电动化的城市,深圳在新能源配套设施建设方面也走在了前列,民乐的士充电站改造成为一个综合充电站,既是针对出租车司机群体的实际困难提供解决方案和服务,同时也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建设的商业化路径探索更多的可能。
【9】中科大实现高精度非视域成像
7月28日,国际知名学术期刊《物理评论快报》刊发论文《皮秒分辨率的非视域成像》(Non-Line-of-Sight Imaging with Picosecond Temporal Resolution),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潘建伟、张强、徐飞虎等与济南量子技术研究院合作,利用频率上转换单光子探测技术,实验实现了毫米级非视域三维成像,是目前非视域成像的最高精度,为该技术的实用化发展开辟了新道路。
传统成像技术都是对视域内的物体进行观测,非视域成像技术(Non-line-of-sight imaging)利用单光子探测技术记录单个光子的飞行时间信息,结合相关计算成像算法,可以实现对相机视场范围外的目标成像,实现“隔墙观物”“视线拐弯”,极大地拓展了人类的成像能力。
点评:非视域成像可以实现“隔墙观物”“拐角监控”,在目标探测、医疗检测、智能驾驶、军事侦察、反恐防暴、紧急救援、智能驾驶等领域有广阔的应用,2020年3月该团队在国际上实验实现了1.43公里的远距离非视域成像,首次将成像距离从米级提高到公里级。科研团队在非视域成像领域的不断探索,将推进整个领域在实际环境中的应用。
【10】地平线发布第三款车规级AI芯片,开源开放实时车载操作系统
7月29日,AI芯片公司地平线(Horizon Robotics)发布其第三款车规级AI芯片征程5,单颗芯片AI算力最高可达128 TOPS,支持16路摄像头;采用BPU贝叶斯架构打造,其计算性能可达到1283FPS(每秒传输帧数),但功耗却能低至30W,延迟仅有60ms;并通过全球公认的汽车功能安全标准ISO 26262 ASIL-B功能安全产品认证,可为ADAS应用提供安全保护方案。
包括上汽、长城、江淮、理想、长安、比亚迪、哪吒、东风岚图在内,与其有合作意向的八家车企,均有企业高层出席发布会。
同时,地平线发布实时车载操作系统TogetherOS,已与AutoCore、斑马智行、长安汽车、长城汽车、江汽集团、上汽集团、雄狮科技达成生态合作伙伴关系,开源开放,共建车载OS的开放生态系统。
点评:成立于2015年的地平线,是目前中国唯一一家实现汽车智能芯片前装量产的企业,其首款车规级AI芯片地平线在2020年3月实现前装量产,实现了中国车规级AI芯片量产零的突破,迄今芯片出货量已突破40万片。相比英伟达、Mobileye在智能驾驶芯片领域的积累,地平线是一家年轻的公司,从他们近年的产品和动作看,他们有着足够的勇气和实力,依托中国整车企业和市场,为智能驾驶行业的进化注入更大的推力。
【11】宁德时代发布第一代钠离子电池
7月29日,宁德时代举行线上发布会,发布第一代钠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的工作原理与锂电池相似,主要通过钠离子在正负极之间的嵌入、脱出实现电荷转移。第一代钠离子电池芯单体能量密度达到160Wh/kg;常温下充电15分钟,电量可达80%以上;在-20 C低温环境中,也拥有90%以上的放电保持率;热稳定性远超国家强标的安全要求,可应用于高寒地区的电动化场景。
宁德时代第一代钠离子电池的生产设备与锂离子的生产设备完美兼容,辅助产线随时切换;在系统创新方面,开发了钠离子电池与锂离子电池按比例混搭的解决方案,发挥高功率、低温性能好的优势。目前,宁德时代已启动钠离子电池产业化布局,2023年将形成基本产业链。
点评:随着“碳中和”成为全球共识,新能源产业已进入到多层次、多类型、多元化发展阶段,愈发细分的市场对电池提出了差异化的需求,世界范围内对于电池基础材料的研发速度正在加快,这为钠离子电池的产业化打开了双向窗口。相比锂离子,钠离子存在体积较大的问题,在材料结构稳定性和动力学性能方面要求更严苛,这使得钠离子电池迟迟难以商用。
宁德时代多年来深耕钠离子化学体系材料的研发,而此次钠离子电池的发布是产研结合的产物,为产业提供了示范性的发展模式;同时,宁德时代的多元化技术路线,也有利于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12】中国火箭首次采用新一体化地面测发系统
7月29日,中国长征二号丁运载火箭发射,将天绘一号04星送入预定轨道,开展科学试验研究、国土资源普查、地图测绘等任务。本次发射首次采用新一体化地面测发系统,该系统能够满足长征二号丁和长征四号系列运载火箭多种箭上技术状态的测试发射需求,具有小型化、自动化和无人值守等特点,有效地简化了地面测发系统的配置,结合不断优化的测发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点评:中国火箭发射越来越频繁,仅2021年7月就已经发射了6次火箭。新一体化地面测发系统是火箭密集发射的“基石”,不仅仅解决了传统设备分散的问题,还兼顾到了不同型号火箭的自动化和成功率,是航天基础设施里程碑式的技术突破。
【13】理想汽车赴港上市
7月26日,香港交易所披露了理想汽车通过聆讯后的招股书,理想汽车即将实现二次上市,此前该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
理想汽车的首款及目前唯一一款商业化的增程型电动汽车车型——理想ONE,是一款六座中大型豪华电动SUV。本次赴港IPO招股书显示,至2021年6月30日,理想汽车在中国主要城市拥有97家零售门店,累计交付63751辆理想ONE;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第一季度,理想汽车的营收分别为 0、2.84亿、94.57亿和35.75亿元人民币,同期净亏损分别为15.32亿、24.39亿、1.52亿和 3.60亿元人民币。
点评:继小鹏汽车之后,理想是第二家登陆港股的中国造车新势力,蔚来汽车也正在奔赴港股路上。自身造血能力不够,需要寻求更多的融资,仍是造车新势力们在竞争中活下来的重要任务。理想汽车目前的车型有限、盈利来源单一,高投入的情况还在持续,压力更甚。好在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但愿资本市场对新能源汽车未来的想象空间,能为新势力们赢得眼前的生存发展的时间。
【14】2021年7月科创板上市企业
【15】美国FDA首次批准“脑机接口”装置进入临床试验
7月28日,美国脑机接口(BCI)企业Synchron表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已批准其植入式脑机接口产品Stentrode的临床研究性器械豁免(Investigational Device Exemption,IDE)申请。
Stentrode产品是为因各种情况而瘫痪的患者设计的,其基础技术是运动神经假体(MNP),通过神经介入技术从颈静脉植入。Stentrode设备通过颈部底部血管进入大脑,通过思考来无线控制外部设备。
这项研究的前两名患者的相关数据,已于2020年10月发表在《神经内科杂志》(Journal of NeuroInterventional Surgery)上,研究结果显示每个患者都能够通过直接思考来控制他们的设备进行打字。
点评:“人啊,认识你自己!”脑科学恐怕是迄今为止最复杂、最难懂又最让人着迷的学科。脑机接口技术,近年也是资本追逐的热点,埃隆·马斯克的Neuralink公司刚刚在7月底获得2.05亿美元的C轮融资,为脑机接口行业史上最高。
Synchron获得FDA批文,迈出从实验室到临床试验的重要一步,是患者的福音,是脑机接口技术的里程碑,更是神经科学、信号检测、信号处理、模式识别等多学科交叉路口开出的花朵。
【16】中国科协发布2021年度重大科学问题、工程技术难题和产业技术问题
7月28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了10个对科学发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前沿科学问题、10个对工程技术创新具有关键作用的工程技术难题,并首次发布了10个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产业技术问题。
30个重大问题难题,是在征集到的89家学会、学会联合体和其他单位推荐的472个问题难题中,由2万余名一线科技工作者和战略科学家参与推荐和研判得出。
点评:“提出正确的问题往往等于解决了问题的大半”,这是德国物理学家海森堡的名言。在科研中,提问实际扮演着研究发起者的重要角色,上述30个问题,不仅为科创指明方向,更在提问的过程中识别关键核心技术,值得科研工作者、行业研究者、投资者细细考量。
南方周末科创力研究中心
一、医疗纠纷诉讼案由的选择医疗纠纷诉讼案由的选择和确定,对诉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对法律的适用、是否需要鉴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赔偿的数额等等。因此,在提起医疗纠纷诉讼时应当慎重选择和确定案由。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分为两种三类,第一种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第二种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其中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和法律知识理解不够,在起诉时认清当事人与医疗单位间的法律关系是有些困难的,这需要质询法律专业人士。《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6868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医疗纠纷案由分类医患关系建立后,患方对医疗行为有异议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这是患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分为两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仅仅规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才能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诉讼,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则不能起诉,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对此加以解释。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后颁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一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将医疗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分为两种: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而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见,两者在对医疗侵权纠纷的分类上是存在冲突的。既然非医疗事故损害纠纷都不能作为案由成立,那么其就不应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而按照《通知》的规定又有其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范围,显然这样的规定是矛盾的。《通知》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规定为当事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选择对其有利或者说最能获得高额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索赔提供了立法依据。从司法实践中看,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赔偿额度较低,当事人便会积极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索赔。两个规定上的不一致,使得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出现了混乱。通过文中的详细解答,我们知道了什么是医疗事故纠纷案由。医疗纠纷案由有的分类。人的一生难免会有生病的时候,而生病就要到医院进行治疗服务,而这种服务就确立了医患关系。而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在医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的,当发生事故与纠纷的时候,我们都应该要学会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一级案由
行政行为
二级、三级案由
(一)行政处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没收非法财物
6.暂扣许可证件
7.吊销许可证件
8.降低资质等级
9.责令关闭
10.责令停产停业
11.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2.限制从业
13.行政拘留
14.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15.责令限期拆除
(二)行政强制措施
16.限制人身自由
17.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8.扣押财物
19.冻结存款、汇款
20.冻结资金、证券
21.强制隔离戒毒
22.留置
23.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
24.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5.划拨存款、汇款
26.拍卖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7.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8.排除妨碍
29.恢复原状
30.代履行
31.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
32.强制清除地上物
(四)行政许可
33.工商登记
34.社会团体登记
35.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36.特许经营许可
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39.矿产资源许可
40.药品注册许可
41.医疗器械许可
42.执业资格许可
(五)行政征收或者征用
43.征收或者征用房屋
4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45.征收或者征用动产
(六)行政登记
46.房屋所有权登记
4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48.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49.矿业权登记
50.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51.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52.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53.海域使用权登记
54.水利工程登记
55.居住权登记
56.地役权登记
57.不动产抵押登记
58.动产抵押登记
59.质押登记
60.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61.船舶所有权登记
62.户籍登记
63.婚姻登记
64.收养登记
65.税务登记
(七)行政确认
66.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67.基本医疗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68.失业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69.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70.生育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71.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72.确认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
73.颁发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
(八)行政给付
74.给付抚恤金
75.给付基本养老金
76.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
77.给付失业保险金
78.给付工伤保险金
79.给付生育保险金
80.给付最低生活保障金
(九)行政允诺
81.兑现奖金
82.兑现优惠
(十)行政征缴
83.征缴税款
84.征缴社会抚养费
85.征缴社会保险费
86.征缴污水处理费
87.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8.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89.征缴土地闲置费
90.征缴土地复垦费
91.征缴耕地开垦费
(十一)行政奖励
92.授予荣誉称号
93.发放奖金
(十二)行政收费
94.证照费
95.车辆通行费
96.企业注册登记费
97.不动产登记费
98.船舶登记费
99.考试考务费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
(十四)行政批复
(十五)行政处理
100.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101.责令交还土地
102.责令改正
103.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104.责令停止建设
105.责令恢复原状
106.责令公开
107.责令召回
108.责令暂停生产
109.责令暂停销售
110.责令暂停使用
111.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12.退学决定
(十六)行政复议
11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11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115.××(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
116.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十七)行政裁决
117.土地、矿藏、水流、荒地或者滩涂权属确权
118.林地、林木、山岭权属确权
119.海域使用权确权
120.草原权属确权
121.水利工程权属确权
122.企业资产性质确认
(十八)行政协议
123.订立××(行政协议)
124.单方变更××(行政协议)
125.单方解除××(行政协议)
126.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
127.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
128.××(行政协议)行政补偿
129.××(行政协议)行政赔偿
130.撤销××(行政协议)
131.解除××(行政协议)
132.继续履行××(行政协议)
133.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或有效
(十九)行政补偿
134.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135.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136.动产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137.撤回行政许可补偿
138.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
139.规划变更补偿
140.移民安置补偿
(二十)行政赔偿
(二十一)不履行××职责
(二十二)××(行政行为)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