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劳动局联系电话:64497708
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即劳动局)是合肥市行政服务单位,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内设机构:综合科(工伤认定科)、就业促进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保障科、仲裁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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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全区人力资源(除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之外)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开发服务,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辖区内除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力资源管理、开发与服务。
3、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完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就业创业援助机制,组织开展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4、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
5、负责全区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6、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并实施;负责全区出国(境)培训计划、培训项目的申报和管理;负责组织除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外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申报工作;负责对企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管理和服务,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按规定承担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8、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调解仲裁、工伤认定工作,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协调处理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9、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园区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并进行监督检查。
10、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结论:劳动仲裁局咨询电话是12333。
解析:
当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还是两种方式并用效果较好,要看争议的具体内容。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6.调解不成,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分析:1、合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3536315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10楼
2长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6673120水湖镇南一环与吴山路交口 3肥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7727991包公大道与太子山路交口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楼 4肥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8230120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
5合肥蜀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5597684蜀山区民生大厦
6合肥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3357145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二楼
7合肥瑶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4692635长江东路999号东都大厦西二楼
8合肥庐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5699529 65699578砀山路与大房郢路交口庐阳市民中心北七楼。
9合肥新站区劳动人事局 64240545瑶海区文忠路少荃家园47栋1楼 10合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65315587文曲路西50米
11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 63679054蜀山区翡翠路398号管委会B座4楼
12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 65617070沿河路111号合肥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地址及办公电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省劳动保障厅大院内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院),电话:2663119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社局办公楼监察仲裁维权窗口,电话:3536153
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合肥市明光路1号瑶海区政府九楼仲裁办,电话:4496478
新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