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节假日放假有工资吗

qq745048485 2024-11-06 阅读:4

我国目前有五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延长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节假日放假有工资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如何区分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律师解答: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则是指在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工作特性、完成工作任务而采取的弹性很强的工时制度。

律师补充:

标准工时制审批程序:如果要延长,需与员工、工会协商。超过工时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综合工时制中央直属企业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地方企业应根据当地相关规定,确认是否需要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因工作性质特殊,采用周(40h)、月(166.64h)、季(499.92h)、年(1999.68h)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不受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限制,以及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中央直属企业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地方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相关规定,确认是否需要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一般可不支付加班费。

非标准工时就是不定时工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上下班时间不确定的工作时间制服,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休息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确定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下,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或在工作时间内弹性安排工作等,其特点是弹性工作、弹性休息。

扩展资料:

工时制度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法律主观:

1、不定时工作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3倍加班工资,平时加班以及双休日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2、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比如企业的高管、驾驶员、销售员等岗位就适合该工时制,他的特点就是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3、但是不定时工作制,不是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就生效的,用人单位必须到劳动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得到审批后才能实施; 4、对于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控制在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如果法定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标准的300%,双休日加班及日常加班,没有加班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当然不会,因为工作单位是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标准工作制都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许可备案,一个岗位又不能同时具备不定时工作制和标准工作制。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有哪些?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怎样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法》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3条: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工资、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00%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300%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