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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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性质
宪制性文件
所属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规定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
目的
确保国家对香港基本方针的实施
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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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大释法
实施时间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1]
内容
序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法律分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1990年4月4日通过。
法律依据:《第七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显示,香港国安法列入基本法是2020年。香港(HongKong),简称“港”,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