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工作任务是什么?
楼上所说的只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之个局域的,其实行政执法涉及很多法律很多部门,税务、劳动、工商、环保、计生,甚至包括一些覆征公共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织织,都有行政执法权,他们的不同点是执法依据不一样,各司其职,共同点就是都是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处罚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必须有行政执法证。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通俗的说就是你没想犯法但是执法者诱惑你犯法了然后把你绳之以法那个执法者就是诱饵
比如你有自己的车有一天你出门的时候有个人想让你稍一段他他可能接口着急去医院你一心软同意了其实这个人就是个诱饵随后执法者就把你拦下然后非说你是黑车非法运营然后处罚你明白了么
什么是基层一线单位执法工作?
基层就是指乡一级***,包括,乡***,街道办事处,一线就是指在这一级***中职位最低的,执法工作,就是你出去干活
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区别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定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刑事执法是指全部刑罚执行的管理活动包括监禁性执行和非监禁性执行.监禁性执行包括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运动式执法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解
在日常生活中,“集中整治”、“专项治理”、“××行动”、“××战役”等词汇常见诸报端,有些执法部门也习惯于集中优势人力物力,对违法现象形成“拳头”攻势。这种执法方式,定百姓称之为“运动式执法”。
所谓“运动执法”,就是通过集中优势人力物力,对违法犯罪现象形成“拳头”攻势。不可否认,在过去类似打黑除恶、扫黄打非以及整治安全生产等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总是热衷于搞“大会战”,实行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等,“运动执法”一时形成了我们在社会治理行为中的依赖症。这种做法,固然“轰轰烈烈”,也可以开展得“扎扎实实”,当然同样可以在短期内收到较好的效果,但由于这种执法行动本身所具有的“时效性”,所以不可能在社会治理中收到长久之效。
关于执法的问题!
林政执法工作人员要求勘验木材砍伐现场,符合查验程序,当事人在不能提供木材来源合法证明,拒不说明砍伐木材的具体地点,林业执法工作人员有权将违法人员及车辆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调查处理,直到当事人配合查验,或依法扣留木材。依据在林政执法规定中。
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啥区别?
偏重点不一样,综合管理比较偏重管理,行政执法偏重执法,不过这是职位大概的区别,到工作岗位上还有具体区别更需要注意的是,到了单位里面,只要不是专业性特别强的位置,其他的招考职位就不是很重要了,领导让做什么工作,还是不一定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大多时候不会分的很清楚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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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是干什么的
执法总队隶属交通行政部门,属于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职能为:
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
市管国道省道路政和交通规费稽查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交通运政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交通安全设施、经营性停车设施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客运出租汽车、公共交通汽车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运政、路政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统一组织、指挥交通专项整治,承办重大交通行政执法案件;
处理交通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等。
城管的每日工作是什么?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目城市管理综合行紶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你问的作息时间,各地情况不同。
1、三种形式
显露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勾引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陷害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2、新规禁止钓鱼执法《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但目前仅上海有相关的通知。
3、如果我遇到了怎么办?如果我们遇到了类似情况如何处置呢?首先我们要确定是否是钓鱼执法,此外要考虑自己从事是否是违法行为,钓鱼执法的界定较为模糊,倘若当事人无违法行为,而执法人诱导其违法这是最明显的钓鱼手段。
警察扫黄钓鱼执法不可以。
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钓鱼执法,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钓鱼执法者,有违人性道德观。规定上当然是不可以的。在我国,规定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而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的痕迹,所以是没有规定依据的。更何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规定,行政执法必须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预设圈套”的执法方式也是明显违规的。以执法为胁迫,这样的做法已经扭曲了行政执法的本意,也涉嫌违法,既玷污了规定的尊严,也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因此,执法部门必须要严格自律,规范执法行为,在群众心中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此外,必须要完善相关规定法规,维护执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拓展资料】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一些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做出一定的不合法行为或者规定漏洞。大陆法系国家对此有严格限制。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规定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规定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规定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规定、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