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关系又分强连带关系(Stong-tie)和弱连带关系(weak-tie).
见相关英文释意:
弱连带理论(weak-tie theory)是由Granovetter在1973年所提出,认为个体彼此之间存在着连带关系,此一连带关系又可以细分为强连带关系与弱连带关系,所谓强连带关系是指同一团体内之个体彼此间的连带关系,由于是同属于一个团体且彼此间交叉互动频繁,故讯息的流通十分迅速,但另一方面可能会造成重复的讯息传递而产生浪费。
而弱连带是指团体与团体间的连带关系,认为若团体中的某一特定个体与另一团体中的个体具有连带关系,则讯息可藉由此一连带关系而来进行传递,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连带中个体的关系型态是属于比较亲密或是彼此互动频繁的,而在弱连带中的连带关系便显得较为疏远且是互动性不强的,甚至只是曾经认识或是曾经见过面而已。在弱连带优势理论中可以分成两种情形,一种是团体多但弱连带少,另一种是团体少但弱连带多,前者由于弱连带少,团体间的讯息流通便比较不热络,个体间讯息的流通局限于个别所属团体内的流通,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有可能发生讯息封闭的情形;相对的,后者是指由于团体与团体间的弱连带很多,故讯息在整个母体中流通亦显得比较快速。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举例说,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6万、7万合伙经营一饭馆。后因经营不善对外负债30万元。那么这时甲、乙、丙就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3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来讨债。3人不得拒绝。再举例: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6万、7万合伙经营一运输公司。后因甲运输中不慎将张三撞伤。须赔偿医疗费50万。那么这时甲、乙、丙就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并不是乙、丙撞的),但张三可以向甲、乙、丙3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来讨债。被讨债人即使不是甲,不得以“不是我撞的”为由拒绝赔偿。拓展资料:因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实施侵害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之间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3、14条之规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若责任难以确定,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一: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二: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
三: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四:《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分析:要认定连带关系先看是否存在合同的约定,如果不存在合同则看是否有实质的连带关系。具体而言,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因此实质的连带关系和连带责任是认定的关键,合同的条款只是辅助的认定要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