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根据刑诉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有权向司法工作人员了解同必须由自己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的某些情况;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翻译人员除外);有义务遵守各项法律的规定,服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指挥等。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刑诉法82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法定代理人的任务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应当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法定代理人为多人时,只能由其中一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与被代理人相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不能代替陈述,也不能代替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2条所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性质上并非专家证人,而是专家辅助人,是辅助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出席法庭审理,代表当事人陈述意见的人,其并不具有独立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其作为专家辅助人所进行的陈述,其实质上就属于当事人的陈述。
专家证人通常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七大证据中的一种,即书证、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和专家意见。
专家证人通常指的是专业领域的专家,他们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相关的技术、学术或其他领域进行鉴定、评估或分析,并就鉴定结论或意见出庭作证。
在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的意见通常被认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提供重要的证明和解释。
因此,专家证人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法律主观: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证人需要要作证的,由于民事伪证行为屡见不鲜的原因之一是很多证人作证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因此有必要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法律分析:概念不同。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别的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法律地位不同。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法中一项单独的证据种类,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并非单独的证据种类,而是被视为当事人陈述。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和法律地位进行了澄清。至此,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专家证人还是专家辅助人的争论暂时划上了句号。根据该《解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是相当于当事人代表人的专家辅助人。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就已经对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制度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涵盖了四方面的作用: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接受询问、对质、询问鉴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