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处分条例)

qq745048485 2024-11-07 阅读:7

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发布),已经国务院第319号令废止。

《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77号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业经全国省长会议讨论修改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你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发〔1986〕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采取自上而下、先党内后党外、先骨干后群众的步骤,层层组织传达、学习四个规定,深入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按照统一的宣传提纲和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工作,防止各行其是。几个《规定》见报的时间,要同有关部门联系。

二、认真做好改革的准备工作。要在七八九三个月抓紧研究落实有关的各项配套>策和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搞好干部培训。要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并充实和加强劳动业务公司。

考虑到北京、天津等地的具体情况,这两个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三、废止“子女顶替”制度。“子女顶替”制度实行多年,弊病甚多,必须废止。考虑到部分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的实际情况,在贯彻执行中允许适当灵活一些,即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录用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户、粮关系同时迁回农村;未被录用的,仍应留在农村劳动。

“内招”职工子女的办法也必须废止。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等四个行业是否继续“内招”职工子女,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今后招用工人,应当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执行。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五、劳动制度的改革,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各地准备和贯彻实施四个规定的情况,应分别在今年九月中旬和十二月中旬向国务院报告,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随时报告。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

国务院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

第319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法规目录

序号:53

法规名称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问题一: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种类有哪些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1、停职: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2、调整:调离工作岗位。3、免职: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

党纪政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问题二:行政处分有哪些种类。

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第八条: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停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点击看(7)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问题三:行政处分有哪几种行政处分

administrativedisciplinarymeasure

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属的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同时又是被处分人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

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分的程序,大致有7个步骤:①处分的提起;②调查对证;③本人申诉;④讨论决定;⑤批准备案;⑥通知本人及归案;⑦处分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的适用范围较广,主要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国家和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全民和集体企业的职工。行政处分的种类由不同法规列举,如《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把行政处分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一次性罚款(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问题四:行政处分有哪几种形式?《行政监察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1)警告。这是一种最轻的行政处分,适用于违反纪律经教育后不改正的公务员,或者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警告处分是一种应记入本人档案的批评。

(2)记过。这是一种将监察对象(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过错记入其本人档案的行政处分形式。

(3)记大过。是一种将监察对象的严重过错在其档案材料中加以登记的行政处分。

(4)降级。指对违反纪委的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低行政及工资级别的处分。

(5)撤职。这是对犯有严重错误或者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解除其现任职务的处分形式。

(6)开除。这是一种最重的行政处分形式。指对犯有严重错误,违法失职,而又屡教不改的人员的一种解除其在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资格的处分决定。《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也可建议某些机关作出处分决定

问题五:我国政纪和党纪处分有哪几种?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

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政纪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4)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

问题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有哪几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由于种类较多,待遇比较复杂,而且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各类规定散见于各种文件之中,大致可分为六类:一、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二、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戒毒、羁押期间的工资处理;四、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五、被法院宣告无罪或判决免予刑事处分后的工资处理;六、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人才广场”将分期介绍有关内容,本期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参考文号:浙人奖[1994]110号、浙人奖[1995]153号、浙人薪[1999]169号、浙人薪[2002]79号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执行不同的惩戒法规和不同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降职、开除留用察看不作为行政处分的种类使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参照国务院1957年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其中降级、降职不作为行政处分类型。这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六类。下面分别介绍受这几类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1、受警告处分的:工资待遇基本不受影响,处分期一般为半年,可参加年终考核,年终考核称职(合格)的,也可以按时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档次。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般处分期为一年,现在享受的工资待遇不变。但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且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也要受影响。3、受降级处分的:适用于机关干部,处分期为一年。在现有级别工资的基础上,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影响正常晋升的考核年限,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的,取消其一级倒级差工资。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重新计算。4、受降职处理的:适用于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然后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5、受撤职处分的:适用于机关干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期一般为两年,在受处分期间可参加年终考核,但不定等次,影响正常晋升考核年限的计算。机关干部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应降低一级以上职务重新确定职务。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两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降低一个级别后,其级别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则按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执行;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的,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原执行的倒级差改为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的倒级差;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其倒级差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受撤职处分的,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重新计算。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应降低一个以上等级重新确定(聘任,下同)职务。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最低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职务工资先降低两档后,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

问题七: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种类有哪些?根据《公务员法》规定:(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有处分期限的规定:(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

问题八:单位对职工的处罚有哪些种类?单位对职工的处罚种类一般会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体现。

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会被认定是有效的。

处罚的程序,一般要进行相应的公示程序,如果对职工作出比较严厉的处罚,要经过工会讨论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才可以

问题九:企业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的行政处分有哪些一般企事业有记过处分、降级处分、薪资扣除处分和撤职处分,触犯法律要追究法律处分。

问题十:哪些人可以给行政处分,公司的普通员工可以给行政处分吗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其处分要件明确,被处分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外资雇员都不能给与行政处分。事实上除机关事业单位外,国企一般工作人员给与行政处分的情况较少,多是违反财经纪律给与党纪处分较多,在一般国企员工身上出现行政处分的概率相当低。

国有企业行政处分,过去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执行。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均已废止。

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当前国有企业对违纪职工进行行政处分的依据。

弄清哪些人员适用政纪处分,可有效避免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出现对不适用政纪处分的人员提出政纪处分建议等问题,特别是在办理事故(事件)责任追究案件中因涉及人员众多、主体身份复杂,更应准确把握,避免出现问题。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拥有自主管理权,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有权从管理角度进行惩戒,但如果这种管理上升到公共管理的高度,这种惩戒严厉到能对员工基本权利造成终身不利影响的程度。

其性质就从企业私权利转移到社会公权力范畴(公权力分为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和国际公权力)。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3、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法律分析:目前,对国有企业人员进行处分的法律依据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