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即原告)突破了民诉法关于原告主体的一般规定。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法定的,只有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民诉法作为基本法仅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到某类案件则是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权组织方能作为原告起诉。现行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规定的原告主体主要是法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法定的有关“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等。但一些地区、一些法院在司法探索中,在案件范围和起诉主体上都有突破。一些机关和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也得到了民众的认可,并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预防性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恢复性责任方式:包括恢复原状。
惩罚性责任方式:包括罚款、拘留、刑事制裁。
其他责任方式:包括损害赔偿、社会服务令等。
1.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
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一、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
一方面它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有了司法保障。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成为国家主人;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化共权力,矫正错误的公共权力。
第二、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一方面,它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国家权力。
从而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人治的局面。另一方面,它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2.公益诉讼法律规定
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1、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3.行政公益诉讼及相关法律确认有哪些问题
一、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学者们亦各有论述①。
笔者认为,公益诉讼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领域,并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其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休戚相关,是一个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从三大诉讼制度角度,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笔者理解为刑事公诉)。
本文将行政公益诉讼定义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就与自己权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应属行政诉讼法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重要特征,表现在诉请行政主体查处损害公益的行为,诉请撤销行政主体损害公益的行为,诉请行政主体履行其他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等等,它实际是行政诉讼,同时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诉讼对象的公益性、起诉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等特征。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方面应考虑利于维护公益,便于提起诉讼;另一方面要考虑是否会给行政机关造成讼累,以影响行政效率。公益诉讼的开放性及社会影响较大,如果认为***的某个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可以起诉的话,可能会出现一些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满足个人私利、私欲的“滥诉”,造成***被动应付,影响社会稳定,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诉讼的社会效果反而不好。
因此应该设立授权程序,即必须在相关法律明确授权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可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可为之。“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允许个人或组织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面,一般都以特别法律规定为准”②。
若不存在法律之明确规定,法院都会不予受理。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主持人马怀德教授认为:“提起公益诉讼还必须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并非任何人都有权提起此类诉讼。因为诉讼活动是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是一种有成本的活动。
如果允许任何人随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就有可能引发“捣蛋者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为了有效监督和制约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必须由法律特别规定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种类③。
”所以我国应逐步地在相关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等法中,在选举、环保、审计、同业竞争、国有资产保护、垄断性行业等几个与公共公益牵涉较大、矛盾较尖锐的领域首先引入公益诉讼,加入有关公益诉讼的内容④。其实,在我国,这样的特别法律已经存在。
例如,《商标法》第30条规定,任何人皆可在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后提起异议,第33条又规定,若异议经商标局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诉讼。假设公民甲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存在民族歧视性或有损道德风尚,并在3月之内提出异议,可商标管理机关并不支持该异议,公民甲提起行政诉讼,势必会主张民族平等或道德风尚等公共利益。
就此而言,《商标法》已经提供了一种公益诉讼。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某项职责时必须考虑一些公共利益,而法律又明确地、普遍地赋予任何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权利,并授权其在未从行政机关那里得到满意答复时可以起诉,那么,公益诉讼的一种样式就产生了。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原告必须具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是指什么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是原告获得诉讼地位的先决条件,是诉讼程序启动的必要条件。目前,公益诉讼应当由谁提起,谁具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争论较多。
无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益诉讼的原告只是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原告事实上并不是或者并不完全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只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个成员,有时连成员都不是,这种情况不仅在起诉之初如此,而且很可能在审查判决之时也是如此。因此,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接受判决的当事人未必是同一主体。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原告范围的扩大通过私方司法长官理论和值得保护的权益的理论来实现,但又通过法律的授权来限制原告资格的扩张。在我国,由于受到权利主体和诉讼主体两者一致性观念的影响,以及为防止滥诉的实践考虑,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无权提起诉讼⑥。
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长久以来导致了一方面大多数中国人习惯了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对于行政机关越权对相对人实施的减免税、滥发许可证等损害公共利益的作为和不作为,普通公民往往敢怒不敢言,或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考虑,无人问津,更不会提起诉讼。另一方面众多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无法直接通过启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致使大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
为此,有必要在我国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形式,赋予那。
4.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公益诉讼的特征应该说,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有存在这种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势必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
比较发达的美、日、英等国相关立法,可以看出,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
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相对健全,尤其在美国的《反欺骗***法》及反垄断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详细而完备的权利规定及程序设计,为人们今天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参考。
5.公益诉讼如何进行到底
在经济快速发展、利益日益分化的今天,各种出于强势的机构、公司、组织漠视部分个体权利和利益的现象愈来愈多。
为充分表达自己的心声、维护自身的利益,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解决问题的人不断涌现,他们试图通过诉讼这样的法律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愈来愈多的人渴望法治、维护社会正义。
尽管这样的公益诉讼经常被过分政治化,甚至得到来自诸多方面的阻挠、干涉,相当一部分这样的诉讼均以实拍而告终。中国加入WTO,需要遵守世界贸易国际规则,在这个全球化的浪潮中,中国***在政治上无疑也要“入世”,尽管中国从1997年相继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国已经批准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外的18个国际人权公约,尽管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还存在诸多的法律、政治、体制等方面的障碍。
国际人权公约是由世界各国共同参与制定、达成共识的结果,是***政治制度的一种普遍实践,因此从这个层面上可以说国际人权公约是世界上的政治标准。据此,笔者认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政治上与“入世”是必然的局势。
作为参与上述的律师,应当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不但是律师的职责,也是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有力手段。因此,律师应该做好公益诉讼,特别是有影响性的公益诉讼。
在此,也呼吁其他的律师同行:将公益诉讼进行到底。
6.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
应该说,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有存在这种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势必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比较发达的美、日、英等国相关立法,可以看出,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相对健全,尤其在美国的《反欺骗***法》及反垄断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详细而完备的权利规定及程序设计,为人们今天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参考。
7.提起公益诉讼其民事主体适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提起公益诉讼其民事主体适合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关于其中“法律规定的”的限制范围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既限制“机关”,又限制“有关组织”;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仅限制“机关”,而不限制“有关组织”。
综合分析有关立法资料和立法工作者的释义可知,立法本意并不强调“有关组织”须由法律规定,而是说明“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有关组织”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但应当与起诉事项有一定的关联。
关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含义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依据不仅要求机关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也要由法律明确规定。
从现行法律看,目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关于“有关组织”的范围,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确定。
鉴于司法实践经验不足,有关社会组织的技术力量、诉讼能力等情况参差不齐,为保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有效开展公益诉讼,建议人民法院目前原则上先探索受理具备以下条件的有关组织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1。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2。
按照其章程长期实际专门从事环境保护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事业;3。有专职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10人以上;4。
提起的诉讼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设立宗旨、服务区域、业务范围。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后,作出了相关规定,再依照特别的规定受理。
同时,我们特别建议,对于以下两类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不宜受理。一是单纯以诉讼为业的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因单纯以诉讼为业的组织是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而不是直接作原告提起诉讼。二是针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行为,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索赔国家损失的。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该条款既是赋权条款,也是限定条款,即将海洋生态资源损失索赔主体限定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排除了有关组织。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8.消费公益诉讼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实践中可能存在同一个侵权行为既侵害了公共利益,又侵害了私人利益,便产生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者之间的协调问题。
《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确立了在处理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双轮驱动原则,即通过不同的救济途径分别救济。因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在主体和客体方面均不同,《解释》既不是要求公益诉讼优先、也不确立私益诉讼优先原则,而是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出发,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分别判决。
在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情形下,私益诉讼还可以中止审理,待公益诉讼对经营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作出判决后再恢复审理。针对消费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存在交叉的形成,在确立两种诉讼方式区分处理原则的前提下,《解释》第十六条还规定了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的“便车”,即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可向私益诉讼扩张。
主要包括:一是对生效公益诉讼裁判认定的事实,相关私益诉讼原被告均可援引并免于举证;二是,对生效公益诉讼裁判中判决理由部分关于经营者是否存在不法行为的认定,在相关私益诉讼中仅消费者可援引并免于举证,但经营者不能主张直接适用,仍需就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9.公益诉讼怎么理解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起源于罗马法,成熟于日、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被称为罚金诉讼、民众诉讼,在此它指的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基于公益而提起的诉讼。”
私益诉讼是为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意大利法学家彼得罗。
彭梵得指出“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的诉讼。”在这里公益诉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在古罗马法中,“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受到非法行为侵害的人或被认为较适宜起诉的人具有优先权。”由此观之,古罗马的任何市民都可以代表集体直接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只具有优先起诉权。
在英国,一般只有法务长官(检察长)可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以倡导公众利益,阻止公共性不正当行为,但有以下例外:其一,在不正当行为已直接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而法务长官(检察长)又拒绝行使其起诉权时,经法务长官(检察长)同意私人可以提起诉讼,但其目的不是为了其自身而是为了一般公众的利益。美国法学家G。
盖茨称之为“检举人诉讼”。其二,英国的《污染控制法》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都可提起诉讼”。
其三,某些组织经检察长同意可以提起环境公共卫生群体诉讼。其四,英国法也赋予某些机构如英国的平等委员会及某些特别公职人员如公平交易局局长等以特别诉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但美国是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它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原告的多元主义思路。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均规定对反托拉斯法禁止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可提起衡平诉讼,其他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以起诉。
1986年10月的《反欺骗***法》第二次修正案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发现有人欺骗***,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以后分享一部分罚金(一般是从被告罚金中提取15-30%金额作为奖励)。《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也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但美国法对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只针对“主要的违法行为”以防止滥诉。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可提起民事诉讼。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民事经济法律都规定了有关公益团体(如消费者保护团体,促进工商业利益团体等)可以提起团体诉讼。大革命以后,法官的检察官在民诉活动和民事活动中不再是国王利益的代表,而是社会公益的维护者。
1804《拿破仑法典》规定,检察官可以为了社会公益提起或参与诉讼。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及后来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也都有相应规范,如后者第422条规定“法律专门规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主要当事人提起诉讼。
”第423条则更明确规定“在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它(检察机关)可以为维护公法秩序而提起诉讼。” 1913年,法国以判例方式确定了团体诉讼。
1973年法国的罗艾依埃法律第46条正式给消费者团体以原告资格。综上所述,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具体制度规定上有或多或少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上并未采取一元化即只能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而是多元化,除了直接利害关系人外,非直接利益关系人也可以充作原告。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通用形式,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一般民众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在很多国家也具有原告资格代表他人提起诉讼,并且在一些国家,对基于公共利益而提起的私人诉讼或民众诉讼有一定的奖励。这些共同点一方面说明了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中立法实行原告的多元化已成为近现代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趋势;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设计提供了蓝本。
基于罗马法“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立法体例,公益诉讼并未分为刑事、民事等方面的公益诉讼。只是近代,诸法分离,公益诉讼制度也有了相对具体的划分,诸如: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等。
因此,公益诉讼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狭义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公诉,但是否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
10.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对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诉讼起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出庭检查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做出详细的解释规定。同时,并具体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普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不少共同之处,如:二者都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都涉及被告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但,作为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专门性研究,关注其区别于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之处更具有实际意义。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首先,提起的主体不同。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直接受到损失的人。只有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直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其次,保护的客体不同。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的是私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二者本质的区别。
最后,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赔偿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不要公告
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分析,前者无需公告,理由浅析如下:
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经公告后在没有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诉讼,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层面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是区别于其他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了刑案中发现侵害公益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补充,两者共同构成了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相对独立的案件类型。
两者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区别。两者的立法目的在根本上都是为了保护公益,而对于既侵害公益又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如果检察院分别提起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会形成不同管辖层级的两个案件,因此,为了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妥善解决当事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目的,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
两者在管辖层级上明显不同。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一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由市级检察院提起、由中级法院审理,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提起刑事公诉的检察院是基层院时,提起和审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是基层检察院和法院。所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管辖层级明显不同。
两者在适用法律上有所差异。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其他事项”问题上,均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附于刑事公诉的,在“其他事项”问题上还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