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确权的具体步骤如下:
1、申请遗产继承: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分配程序中申请遗产继承,具体程序包括向有关法院或公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
2、确认继承权:根据遗嘱、法律规定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包括遗产份额、继承顺序等相关内容。
3、发布遗产公示:对确定的继承权进行公示,以便有关方面提出异议或申请继承权。
4、处理遗产纠纷:对于遗产纠纷,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申请财产保全、进行仲裁或诉讼等。
5、完成遗产分配:在确权程序完成后,根据继承权确定的遗产份额,进行遗产分配,包括财产转移、债权债务清算等相关程序。
遗产继承是指:
在遗产分配中,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规定,将遗产转移给合法继承人的过程。遗产继承可以通过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进行。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和继承顺序,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遗嘱继承是指:遗嘱的规定在遗产分配中的作用。遗嘱是遗嘱人在生前依法制定的文书,用于规定自己死后的财产分配。遗嘱可以对法定继承规则进行修改、调整或完全改变,从而达到更加个性化的遗产分配目的。但是,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遗嘱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遗产继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事务,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同时,继承人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继承税的缴纳等相关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庭房产纠纷判决确权是什么意思
审理此类案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程式问题,即房屋买受人未对查封的房屋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能否迳行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实体问题,即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法院能否进行确权?关于程式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对案外人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应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对执行法院的处理不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买受人未经执行异议这一前置程式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执行异议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式,买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关于实体问题,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予以确权,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登记才产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仅产生债权效力,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已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也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之一,从充分保护买受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当予以确权。
我们认为,对上述程式问题,由于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此项诉权作明确限制,从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应允许买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对实体问题,虽然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买方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尚未取得物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见,该条规定实则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作了例外性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虽然善意第三人尚未取得物权,但在执行程式中“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不动产,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可支援善意第三人的诉请,将不动产物权的权属确定给他,且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房屋产权是什么意思房屋产权在房产纠纷中作用1.在中国房产证是认定产权人的唯一依据!
如果办理完产权证,则你一定不是产权人。
但是如果还没办理产权证,你可以向房管局或者法院提出异议,暂时不予办理产权证。如果你女朋友能把你的首付及时支付你,那你对产权无法主张权利。如果不能及时支付你的首付,你就可以主张对这套房的部分产权。就目前情况,你可能当时没有缴纳公积金,只要你可以要求你女朋友采用商业贷款,两人共同合贷,或者你能将首付及时支付给他,自己产权。
2.但是凭借银行转账证明,你肯定可以要回自己的首付部分,如果没有这个,你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回来!
房产纠纷,法庭调解被告不服,什么时间判决?调解不成,法院要及时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需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房产确权是什么意思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提供法定依据。
房屋确权发证的工作程式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登出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影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复审;市房产交易所复审后,当事人全部到场,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3.办理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审批,填制租赁许可证,委托区房管局将租赁许可证发给申请单位(人)。
4.办理军队、涉外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登出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登记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稽核,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发给产权单位(人)。
5.办理军队、涉外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交易所对申报资料进行稽核,并到现场调查,当事人一起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后,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6.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军队、涉外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填写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审批书或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交易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批,填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租赁许可证并发给申请单位(人)。
农村房产确权是什么意思农村房产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
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作出决定。
房产纠纷要看是析产确权纠纷还是继承权纠析产房产纠纷官司重点是房产是否属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如果是共同共有关系,则分割房产份额应该平均分割;如果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应占有的份额进行分配。析产时,房屋产权的归属共有人都有优先购买权,如果都主张优先购买,就在当事人中进行竞价拍卖,拍到房产的人应对其他共有人进行适当补偿;如果都不主张房产产权,则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对外进行拍卖,拍到的价款在所有共有人中进行分配。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房产析产案件日趋复杂,具体应该以个案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父母过世儿女因为房产纠纷上了法庭如何判决?儿子女儿在其父母去世后,如果父母没有遗嘱指定继承人,那么儿女均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综合考虑各自的家庭、经济等各方面情况,对其父母遗留的丧葬费、抚恤金等额分配。因对本案诉争的房屋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在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的条件下作价分割,由出价高者竞得。
子女依法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出嫁女也理应有权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
房产纠纷如何打确权官司房产纠纷如何打确权官司?
1、确权的含义: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稽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稽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
2、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档案;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
(4)房屋坐落平面图;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影印件。
3、打确权官司的步骤:
要有证据证明原产权人
按照确权之诉提起诉讼。
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资讯,联络方式等。
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房产纠纷案开庭多久下判决书一审6个月周期,加受理稽核等辅助时间7个月上下,特殊情况,批准后可延长。
民事诉讼普通程式三个月,简易程式六个月,一般情况下庭审后,半个月左右会下达判决结果。
法律分析:分家析产和确权纠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房屋的权属不明,也就是对房屋到底属于谁有争议,就应该先进行确权,确定了所有权人后再进行分家析产。如果房屋权属没有纠纷,产权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要求分家析产。
法律依据:继承是继承人按《继承法》的规定或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而析产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生活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行为,有些人把家庭成员之间的析产当作继承,把继承与析产当成一回事,是完全错误的。一般来讲,遗嘱确权析产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先析产后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前,应选确定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并明确在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把这一部分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只有对上述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才存在继承问题,才能由继承人继承。
法律主观:
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对城市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后应及时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有关规定,购买二手房办理产权过户时,房屋买卖双方都需要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其中售房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除此之外,在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签约,即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成交价格需由房屋产权管理机关认定或根据评估报告确定。
(二)交税,房屋买卖双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三)登记,指房屋买卖双方在交纳相关税费后,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表,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四)取证,这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即购房人到房屋产权管理机关领取过户完毕的《房屋所有权证》,这时整个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全部结束。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房屋产权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朝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诉张、张**、杨**继承一案,已经开庭审理,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指派杨律师代理此案,现代理律师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一、涉诉房屋为李氏与其丈夫的共有财产,李氏无权单独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从以上最高法院的复函可以得出:如果使用已死亡配偶的工龄购买的公房,要使该房屋成为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已死亡一方遗产已经继承完毕;第二: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
而本案,李氏的丈夫张**去世至今,其遗产并没有继承,不符合最高法院复函中关于个人财产的第一个条件;李氏因无工作无工龄,也不可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涉诉房屋,不符合最高法院复函中关于个人财产的第二个条件,因此涉诉房屋并非李氏的个人财产,而是李氏与其丈夫的共有财产,李氏无权以遗嘱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二、任何形式的遗嘱只有合法才具有法律效力,李氏的公证遗嘱违法因此无效。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时才合法有效。在同时立有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有多种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且这些遗嘱都为有效遗嘱时,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较而言,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并不是公证遗嘱一律有效,任何形式的遗嘱当然包括公证遗嘱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设立,内容违法的公证遗嘱当然无效,一份无效的公证遗嘱也谈不上效力的高低。
本案中,李氏的遗嘱虽然是公证遗嘱,但因其内容违法即单独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因此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涉诉房屋应当依法定继承办理。
三、关于李氏的生活来源及被告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购买了涉诉房屋。
由于李氏的丈夫张**去世后,其遗产没有继承,一直在李氏的掌握之下,同时李氏的子女按月支付给李氏生活费,这两部分构成了李氏的生活来源,李氏购买涉诉房屋系使用了其丈夫的遗产及女子支付的生活费。
从被告张**提供的购房款收据可以证实,出资购房者为李氏,即使该笔出资确为张**所出,也应当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与本案及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无关。
综上所述,李氏的遗嘱无效,本案涉诉房屋应当依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代理律师:杨*
三、购房者怎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购房者自己办理过户手续,流程如下:
(一)调查房屋产权。审定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三)找评估公司评估。
(四)贷款房子需办理相关按揭业务。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的,则要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同时申请。
(五)办理完按揭手续,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
(六)将合同交给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拿受理单。
(七)凭受理单到农税中心缴纳相关税费,拿契税完税证。
(八)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
(九)凭完税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如果是全额支付房款,则可以省略第三和第四步手续。走完这些步骤,房产三证算是办齐了。整个过程大概需要一个半月到两个月的时间。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