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责任形式。具体形式有:包干到户包产到户两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家庭的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生产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点:
它以土地等维基本生存资料公有为前提,坚持了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制度;它把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有机结合起来,既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发挥了农民家庭的积极性;它是在党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理念:“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2、目的: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率先包产到户的典型: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首先实行分田包产到户,自负盈亏。
4、推广:在中央的指导下,农村逐步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5、发展:随着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发展,农村乡镇企业迅速发展起来,为农村致富和实现现代化开辟了一条新路。
6、结果:农业生产得到大发展,农村开始富裕起来。
7、意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有了生产的自主权,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了;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
就是联合生产的意思
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因为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是归国家、集体所有,只是通过承包的形式交给农户使用,农户通过自己的劳动,最后生产出来的产品(粮食等作物)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所以称为“联产”。
最简洁地说就是:农民生产的粮食,一部分给国家,一部分留给自己。现在,给国家的是定量的,那么余下的就都是自己的。你生产的多,得到的就多,就促进了生产积极性。
官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基本特点: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拓展资料: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农村生产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组)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的鼓舞下,我国农民创造了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生产责任制。从1982年到1984年,党中央连续3年都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给予充分肯定并在政策上积极引导,最终形成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这种制度使农民获得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不仅克服了以往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弊病,而且纠正了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分单一等缺点,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主要特点
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挥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中国会继续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