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国庆加班费怎么算,铁路职工国庆放假么

qq745048485 2024-11-07 阅读:4

法律主观:

铁路国庆加班费怎么算,铁路职工国庆放假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劳动者在规定的综合计算周期内,为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所耗费的总时数,实际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数以外工作的部分,也即指某一具体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而不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

劳动者休年假的,遇到节假日期间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加班费的,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3倍的工资,其计算方式是: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法》对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时长以及节日加班费都有相应的规定。

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铁路加班费怎么计算

法定节假日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这就是说,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8小时)。

以最高工资为1380元为例计算

意味着,9月19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当天加班的,每日加班工资至少为(1380÷元,这4天的加班工资总计为元。9月20日、21日,10月4日、5日、6日、7日,每日加班工资至少为(1380÷元,这6天的加班工资总计为元。所以,如果双节十天假期都不休息,加班费至少可拿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算法:月平均工作天数从天减少为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日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对此,成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相关人员表示,新规发布之后,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将有小幅上涨。

据介绍,按新《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从天减少为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由小时变为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办法

“月计薪天数”是这次通知首次提出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薪2000元日工资为据介绍,新《通知》出台后,广大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将有小幅上涨,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为例,如果一个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加班2小时,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2000(月工资收入)÷月工作日)÷8小时×2(加班小时数)×150%=36元,而在此之前的加班费为元,上涨了1角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2个小时,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2000(月工资收入)÷月工作日)÷8小时×2(加班小时数)×200%=48元,比以往的也只上涨了约2角钱。如果一个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个小时,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2000(月工资收入)÷月工作日)÷8小时×2(加班小时数)×300%=72元,比以往的元上涨约3角钱。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调整前: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假日)=251天

调整后: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调整前:251天÷4季=天/季

调整后:250天÷4季=天/季

月工作日调整前:251天÷12月=天/月

调整后:250天÷12月=天/月

一、“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三、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加班工资计时工资计算标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