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据介绍,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导读】最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出台,取代了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60个条文,覆盖每一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全部生活。
民法典与人口和生育问题关系比较密切的部分是婚姻家庭编。我们认为,婚姻家庭编的最大亮点,是删除了原婚姻法和收养法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婚姻家庭编(以及整部民法典)没有出现“计划生育”一词。但婚姻家庭编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关于法定婚龄以及限制收养子女数这两个方面。下面分别进行详细分析:
一、在婚姻部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条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是沿用了原《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事实上,1980年我国制定《婚姻法》时之所以把法定婚龄规定得这么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为了配合当时推行的“一胎化”政策。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宽,原《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早已不合时宜。
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在2012年和2017年全国两会上提交建议,把男性和女性的法定婚龄统一降到18周岁。何亚福先生也曾在《新京报》上撰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18周岁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18岁不允许结婚,意味着这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定婚龄统一到18岁,是对法律体系逻辑统一的尊重。需要指出的是,降低法定婚龄并不等于提倡早婚。这是因为,法定婚龄只是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并不是说到了法定婚龄就应该结婚。
有一种很普遍的观点是:现在很多人在18岁时仍然读高中,怎么能结婚?这种观点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现在很多农村人并不读高中,而是初中毕业就去打工了。这些农村青年出去打工两三年,到18岁时,心智已比较成熟。所以,用城市人的眼光来看法定婚龄降到18岁,可能不切实际;但从农村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议案是接地气的。
法定婚龄降到18岁,对大多数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即使法定婚龄降低了,大多数人仍然会在男22岁、女20岁以上的年龄结婚。2015年中国妇联发表的《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而根据江苏省民政厅的数据,2017年,江苏省平均初婚年龄为34.2岁,其中女性34.3岁,男性34.1岁。因此,法定婚龄降到18岁,并没有损害到多数人的权益,但保护了少数人的权益。
从国际上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高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其中我国男性的法定婚龄是世界最高。比如,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法定婚龄是18岁;美国的法定婚龄由各州决定,很多州也规定是18岁;在东亚地区,日本的法定婚龄是男女均为18岁,我国台湾省和韩国的法定婚龄是,在父母同意下,男18岁,女16岁就可以结婚,而到了20岁,就不需要父母同意也可以结婚。
二、在收养部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我们认为,虽然这条规定比原《收养法》规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有所放宽,但限制收养人最多只能收养两名子女,仍然是不必要的。
过去,限制生育的政策以及《收养法》对收养设置严苛的条件,是导致弃婴和拐卖儿童增多的两个重要原因。因为生育限制政策在压缩普通家庭按意愿生育孩子空间的同时,严苛的收养规定大大窄化了正常收养的渠道。一旦正常合理的途径被阻滞,非法的行为就有了滋生的土壤,儿童拐卖猖獗正是这一规律的体现。这可以从拐卖儿童的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来理解。
从需求来看,在生育限制政策下,部分家庭无法通过增加生育数量来满足有儿、有女或儿女双全的需求,也无法满足《收养法》中无子女的规定,但购买儿童却可以进行性别选择,也可绕过当地计划生育机构在怀孕期间的干扰和胁迫。还有,无法生育的夫妻早年可将亲友的孩子过继到身边,但《收养法》将送养的孩子也当成计划内生育名额,使得亲友很难生育更多的孩子过继出去。
从供给来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春雷副教授针对133个被拐卖儿童案例的实证分析显示,有一半多儿童是被亲生父母或亲戚出卖。该分析并未列出具体的出卖原因,但如果这些家庭能将孩子合法送养给亲友,其中很多应该不至于将孩子卖掉。
中国早已经陷入低生育率陷阱已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近三年全国出生人口仍然连续下降。这种人口趋势将严重威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全面放开乃至大力鼓励生育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以限制生育为目标对公民收养子女数量进行限制早已不合时宜。为此,我们建议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改为“收养人可按意愿和经济状况收养多名子女”,并明确规定被收养的孩子与亲生孩子在落户和受教育方面享有同等的权益。
最后,我们建议政府建立收养制度,在父母没有条件自己养育时,孩子可由政府机构代养,在规定年限内可以领回。
法律主观:
登记结婚后,登记双方就成为了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一、民法典婚姻家庭中编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有哪些1、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2、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3、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4、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5、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6、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主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颁布和施行的同时,有多部过去婚姻家庭相关的司法解释从此废止。,该司法解释的编排体例是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章节相对应的,一共有91条,主要内容是对过去的婚姻家庭领域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而组成的,其中吸收的过去的司法解释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剩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新司法解释中完全无变化的条款有66条,结合民法典和本次修改条款在表述上做微调的有17条,真正修改的条款只有7条,剩下一条是第91条生效时间的规定。新司法解释基本保留了上述司法解释的条款,但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一)我国《民法典》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二)父母尊长强迫包办。,(三)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一)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四)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