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程序:
9∶00:会议开始、主持人致主持词;9∶05:第一项议程、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会场注意事项》;9∶10:第二项议程、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办法;9∶20:第三项议程、民航运价改革工作小组介绍方案及起草说明;9∶40: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10∶15:休息;10∶30:继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11∶30:午餐、休息;14∶00:继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15∶10:休息;15∶20:第五项议程、听证代表做补充发言、并自由辩论;16∶20:第六项议程、会议小结;16∶30:会议结束、记者、列席人员退场;16∶45:正式代表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后退场。
1、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及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及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和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
8、调查人及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1、“什么是听证会?”:从字面上讲,听证会就是听取意见、证明是否正确合理合法的会议。听证会起源于英美,从司法领域引入到立法、行政领域。我国现在的听证会制度又与国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领域实行听证制度。
2、(1)关于立法听证:2000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将立法听证引入立法程序: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所谓的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如:最近举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举行立法听证会。
(2)关于行政听证:主要规定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是为了保证行政程序公开、民主、公正而设立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四节听证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不同的是:《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行政处罚法》则未做此要求。
3、“法律角度讲这样的会议和别的会议有什么不同”:
从法律角度来看,与座谈会、论证会相比,听证会具有法定性、程序性、透明度高、参与人员更广泛的特点,表现在: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一般要事先向社会公布,允许公民报名参加,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听证会要有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要进行激烈公开辩论;听证前一般都要规定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的组成及权利,并对听证内容、方式、听证报告书等作出规定等。
听证会制度追求和体现的是民主、公正、客观,这是它与其他形式的会议的根本不同之处。虽然我国现阶段的听证制度还很不完善,如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范围有限、透明度不够、听证会的拘束力较低等,致使听证经常流于形式,人民满意度不高,但能够举行听证,毕竟是在民主的进程中又迈进了一步,期待听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吧。
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