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推翻一审的概率,要看具体的案件事实,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改判机率是很大的。
一、二审推翻一审的判决,对一审法院意味着什么?
发回重审和改判,对于一审法院(官)来说都是一种负面评价,直接体现就是对他们的经费、绩效、晋升产生不利影响,这也是为什么一审会追求“息诉服判”,甚至有的法官孜孜不倦地给双方调解,为的就是消除二审的风险。如果一审判决注定要被推翻,在有选择的情况下,上下两级法院都会倾向于选择发回重审,而不是改判。甚至从上诉人的角度出发,发回重审也通常比改判更有利。
二、两审终审制
我国法院审判奉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要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宣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当然,经过一审后各方当事人或者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的,除了基层县区人民法院外,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可能是一审法院,也可能是二审法院。司法制度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而二审就负有纠错一审的职责。
三、成功翻盘应当做好的事项
二审上诉要想取得理想的结果,既要抓住要点,又不能偏离靶心。首先,注意二审的诉求要与一审一致,不要随意改变诉求(不同种类)。其次,针对性强,针对一审判决存在的不当反驳,有理有据。第三,努力发现和收集新的证据,并及时提交。最后,向法官表明,太长时间的拖延判决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减少可以发回重审或改判重审的案件数量。
总而言之,民事案件二审的改判率一般来说也是不高的,但如果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改判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一、申诉推翻二审的几率有多大?
申诉推翻二审的几率有多大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来进行判断。比如说确实是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是内容适用法律违法,那么可以推翻原来的判决。申诉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应写明以下内容:①标题:仲裁申诉书。②争议当事人:申诉人与被诉人。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或国籍、用工性质、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单位应写明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2、正文应包括:①请求事项:指申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请求事项要具体明确。②事实和理由:应简要说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方式以及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争议的形成过程和争议的焦点;主要证据(应说明证人姓名、住址、物证、书证的来源等);提出请求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
3、尾部应包括:申诉书提送的仲裁机构名称、申诉人姓名或名称(签章)、申请时间(年月日)。同时写明提交的副本份数(按被申诉人人数提交),物证、书证件数。
二、申诉主体有哪些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
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诉,超过这个法定时效申诉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复查;还有依照部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诉,不得以申诉为借口到司法机关无理缠诉或越级申诉。
2、必须按决定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委托他人申诉的要有委托书等。
3、不得因提出申诉而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4、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申诉人不得以判决、裁定或决定不公受冤、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由,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三、申诉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也就是说,申诉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没有掌握的事实材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了错误。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发生过,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一个案件的重大情节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情节。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错误,就可能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判断,这就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现错误。引用法律错误即判决、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条款、有关司法解释时出现错引;定性定罪错误,就是判决、裁定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判刑错误就是判处的刑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轻、重限度,如轻罪重判、不应该适用附加刑的适用了附加刑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未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应当从轻的作了从重处罚等情况。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执法人员,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如果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存在利用职权贪污赃款、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违反了审判原则,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应予以纠正。但是,申诉人如果仅凭怀疑、分析或推理就认为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是不能作为提出重新审判的理由。
在当代的社会,当事人对原来的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不满意的,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当然了,如果错过了上诉期,还是有一定的救济的途径的,比如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申诉请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
二审推翻一审判决的概率有多大要看实际情况,具体如下:
1、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导致需要再审的情况下,推翻判决的几率比较大,其他情形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2、如果没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又没有新证据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推翻原判的几率较小。
我国法院审判奉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要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宣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当然,经过一审后各方当事人或者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的,除了基层县区人民法院外,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可能是一审法院,也可能是二审法院。
司法制度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而二审就负有纠错一审的职责。
首先,注意二审的诉求要与一审一致,不要随意改变诉求。其次,针对性强,针对一审判决存在的不当反驳,有理有据。第三,努力发现和收集新的证据,并及时提交。最后,向法官表明,太长时间的拖延判决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减少可以发回重审或改判重审的案件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实际上并非如此,能不能推翻是有三点原因的。首先,如果一审法院对于案件的事实还没有尽到责任,查清楚就判案了,那么就会推翻之前一审的判决。其次,如果一审的法官业务水平有不高或者是因为不是很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就会很容易出现适用法律错误。如果是这一情况,那也是需要推翻之前的判决的。最后呢,那就是一审的法官犯了最不应该的错误了,那就是没有把对程序方面把好关子,导致有一方认为法院可能有所偏私。那这样的情况也要推翻。所以总得来说,只要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只要涉及以上三个方面的,都会推翻一审的判决的。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不能很好的判定二审是不是很少推翻一审,我们只知道我们追求的是按照法律处理,最接近真相、尽可能公正的结果罢了。
当然,有一种情况是可以非常肯定的。那就是如果是一方当事人无理取闹或者利用法院诉讼程序故意延长时间的,那么二审的确会很少推翻一审。现在的法院体系以及司法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了,不良风气的种种现象也成为了历史,希望在这一点上大家可以相信司法体系。
二、什么情况下二审可以推翻一审
在绝大部分被二审改判的案件中,都有原因可溯可究。总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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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
2、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应该用A法律关系,结果用成了B;
3、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没有查明事实真相、证据不足;
4、程序上存在错误:比如该送鉴定的没有鉴定。
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二审法院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那就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相应的请求。而不是像一审那样,审查全部的事实和证据了,只会根据上诉请求锁定某些事实和证据,重新处理。基于这一点,大家必须谨慎处理。因为一旦错过了这个机会,想要开启再审程序是有一定难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