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标准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外科项目标准;
2、内科项目标准;
3、耳鼻喉科项目标准;
4、眼科项目标准;
5、口腔科项目标准;
6、妇科项目标准。
最后,还有心理检测项目标准、辅助检查项目标准以及附则内容。
一、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其中:
(一)坦克乘员:身高160~178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人员:男性身高160~182cm,女性身高158~182cm;
(三)潜水员:身高168~185cm;
(四)空降兵:身高168cm以上;
(五)空军专机女乘务员:身高164~172cm;
(六)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七)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
(八)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男性身高180cm以上,女性身高173cm以上。
二、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一)男性:17.5≤BMI(二)女性:17≤BMIBMI≥28须加查血液糖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三、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四、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踝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条件兵外合格。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限陆勤人员合格。
五、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六、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七、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文唇,男性文眉和文眼线,不合格。
八、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九、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十、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十一、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十二、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十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十四、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十五、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十六、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内科
(一)、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收缩压≥90mmHg,舒张压≥60mmHg,(二)、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心率60-100次/分;
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三)、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不合格。
(四)、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五)、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六)、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七)、癫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八)、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九)、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眼科
(一)、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外合格。
其中,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空军专机女乘务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条件兵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二)、色弱,色盲,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耳鼻喉科
(一)、眩晕病,不合格。
(二)、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兵不合格。
(三)、口腔科
1、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2、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头围是指以眉间点为起点,经枕后点至起点的围度。一般以厘米为单位,测量值保留一位小数。通常用软卷尺测量,立姿或坐姿,将软卷尺置于两耳上方,水平围绕头部测量,所得头部的最大围度即为头围。
注意:测量时,软尺不能拉得太紧,还要考虑被测者的发型和刘海头发厚度,确保测量头围的数据准确性。
脚长测量方法
由应征青年自己提报,体检医生直接录入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法律分析】
征兵体检要求,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2、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百分之三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之十五。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百分之二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十五。征兵裸眼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预征对象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预征对象数质量情况确定。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进行现场审核,核实其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根据我国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标准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外科项目标准; 2、内科项目标准; 3、耳鼻喉科项目标准; 4、眼科项目标准; 5、口腔科项目标准; 6、妇科项目标准。最后,还有心理检测项目标准、辅助检查项目标准以及附则内容。
法律依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第二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