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只要符合年龄等入伍条件的,可以二次入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具有依法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民政部门安置工作保证其有三年稳定工作期,三年稳定工作期内如果是非本人原因(单位破产、改制等)而解除劳动合同,下岗的,可以退回原民政部门重新安置。如果是超出三年稳定工作期的退役军人,民政部门就没有对其进行再安置工作的义务、责任和其他政策了。
需要强调的就是,不管什么时期对于普通退役军人、转业军人而言,不管是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复员、转业的,一旦离开部队后就是普通公民了,只是你是个曾经当过兵的荣誉、户籍本“兵役状态”栏记载了“服役”两个字而已。
一、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1、对于具有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民政部门只有保证其三年的稳定工作期,三年后就没有民政部门的任何责任何义务再与关注,退役军人下岗、失业只有投入市场经济社会里,与其它劳动者一样领取失业金、再就业。
2、依据国家现行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二、退伍择业时相应的补贴
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的组成,计算公式为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80%+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年定期增资×(80%+增发%)。
以政策为依据,简单将自主择业退役金分四部分:
1、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照100%发放;
2、退役金增发部分。一是军龄增发,即从其入伍之日起,至转业当年的3月31日止,军龄满20年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1%。二是立功受奖及边远艰苦地区增发,按照荣立一、二、三等功分别增发15%、10%、5%;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20年、15年、10年分别增发15%、10%、5%;
3、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四项按80%计发,若军龄不满20年,例如军龄18年,应按78%计发,发放标准参考部队发放的人员工薪档案;
4、年增资部分。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民政部门安置退役军人的法定义务,只是在退役军人回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的安置工作,并且保证其有三年稳定工作期;稳定工作期内非本人原因(单位改制、倒闭等)的下岗、失业的,才有退回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具有重新安置的义务。
一、退役士兵符合什么条件给予安置
退役士兵和专业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进行指令性安排工作。
1、士官服满现役12年以上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烈士子女。
二、退伍手续如何办理
1、到所在区民政局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报道。报到时带上下列证件:父母户口簿、本人退伍证、优待安置证、入伍通知书、部队行政介绍信,缺一不可。
2、报到时在退伍安置办领取申报户口介绍信。
4、退伍义务兵凭安置办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报户口。
5、凭部队党团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区委组织部或团区委办理转接组织关系手续,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属街道工委或有关单位。
退伍兵特指原为军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三、当兵是什么
在当代中国是指服兵役。在现代中国是指去国家里成为兵的身份。全民兵役,一大部分入伍,进行服役,时间为两年。
另一部分通过体校、警校、各种车队、街舞队、篮球体能技术训练社、耐力生存与拓展训练探险、集体负重训练、CS团队训练社等训练方式来进行为期六个月到一年的军事化训练,时间为六个月至一年左右。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1.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2.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5.离异、丧偶者扶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按不高于分配公益性岗位10%的比例安置);
7.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残疾人员(原则上按分配公益性岗位10%的比例安置);
8.军人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9.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10.劳务移民、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
11.复员退伍军人;
12.戒毒康复、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等特殊群体中就业困难人员。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年满40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其中,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可适当放完。
拓展资料: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为3年,初次安置公益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