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又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对应。英国、美国、香港和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都普遍使用的法律体系。主要特征是:1以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2没有欧洲大陆国家那样的成文法典,其制订法或法典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普通法是和衡平法想比较而言的。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只有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参与社会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才由民法调整。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市民法最初仅适用于罗马市民,万民法(jus gentium)适用于非罗马市民,后来非罗马市民逐渐获得罗马公民权,两法的区别逐渐消失就楼主的问题,不管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民法。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它们的区别在于: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一般会把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而英美法系就不会这样的区分,英美法系主要把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方法的不同对法律的制定有思想上的根本差异。
两大法系发展到今天已有相互融合,相互吸收的趋势。
区别:
1、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2、民法法系,亦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是与英美普通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德国、法国、日本等均为大陆民法系地区。
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该法系的法律分类与普通法法系即是英美法系的分类上区别最大的应该就是前者多为成文法,有统一的法典;而后者多为判例法,即法院判例可以成为以后法院受理相似案件的依据。